作爲中國首批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之一,長城上的刻字現象備受關注。這兩天,一位女子在長城城牆磚上刻下了兩個人的名字表達愛意,之後拍下照片並在微博上發佈,引來了衆多網友的關注。後經景區覈實,該刻字位於慕田峪長城7號敵樓,當事人是一名來自河北的未成年女遊客,目前當地公安部門已立案並傳喚當事人。

在景點刻字並非中國人獨有的習慣,而是各種族羣、各色人等基於留念需要的一種自然心理行爲。相比來說,我們更關心中國人這一羣體。自旅遊邁入大衆化時代,類似的案例就俯拾可得,一些人表達情感不分場合、不講方式,甚至有人“發揚光大”,將刻字帶出了國門,被網友批評“丟了國人的臉”。這幾年,隨着國內遊客素質水平的大幅提升,這一沉痾積弊已大爲改善,但倘若注意到今年長城刻字已經發生N次了,就知道這類行爲仍有一定的羣衆基礎。藉着該女子被媒體關注的機會,仍有必要強調“刻字文化”的不合時宜。

把刻字稱之爲一種文化,是因爲中國人有好題字的文化傳統,古人很早就在各類景點打卡留念了。刻在名山大川石壁摩崖上的,有泰山刻石、西安碑林、浯溪碑林、會稽刻石等,裝點在亭臺樓榭的,有《題西林壁》《醉翁亭記》《多景樓詩》等……這些激盪着文人情懷的事物,展示出了書法藝術美、語言文化美,但也有不少類似於今日的“到此一遊”:某和某“同至”,誰誰“將家累遊”,文字的性質沒什麼兩樣。就連蘇軾這類的大家,不也常常如此嗎?只不過今人文化少,除“上車睡覺、下車拍照”外,似乎只能作“到此一遊”了。

前人堂而皇之地刻字,尚可以稱之爲情懷,現代人偷偷摸摸地模仿,則是不折不扣的沒素質。概因現代已經有了文物保護的概念,那些在長城、故宮塗鴉的行爲,不但沒有美感,還損害了文物的藝術價值和生命力。正因如此,《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在文物上亂塗亂畫的,罰款200元以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損毀公共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爲,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夠得上刑事處罰的行爲,更要嚴格依法進行懲處。這位女子爲刻字付出代價,可以說理所當然。

如果罰款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懾,那麼還應該進一步提高代價。上個月,《關於對破壞八達嶺長城景區文物行爲的懲戒辦法》正式實施,提出不文明旅遊會被納入“黑名單”,會被多個景區拒之門外,就是不錯的辦法。當然,直面遊客的心理需求,要讓遊客形成足夠的文化自覺,或許還可以求新求變,變“堵”爲“疏”。如慕田峪長城景區另闢蹊徑,將一座城樓專門改造成“塗鴉區”,將長城敵樓內部用白色布匹包裹起來,讓遊客在白布上塗鴉。這樣的做法既不破壞長城本身,又能滿足遊客“到此一遊”的留念心理,值得效仿。

(此文章轉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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