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古典小說中,提到犯人行刑的時間一般都是“午時三刻”,特別是《水滸傳》的廣泛流傳,更讓“午時三刻”深入人心。比如《梁山伯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中,宋江、戴宗被早早押到法場,行刑人員非要等到午時三刻纔行刑,以至於梁山好漢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劫法場。當然,這無疑更讓小說生動有趣。那麼,古代法律真的是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
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後認爲,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裏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
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問內(大約如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到了明清,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明清小說裏“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是當時官府的慣例,或者是民間的普遍看法。那麼“午時三刻”到底有何奧妙呢?
古代一晝夜劃爲12個時辰,又劃爲一百刻,“刻”原指計時的滴漏上的刻痕。“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11點至13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12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
中國古代一直認爲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幾乎全世界所有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死刑時都是要求在白天進行,他們共同考慮因素顯然有防範上的理由,也有威懾民衆的理由。
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鬼魂陰氣因素的卻很少。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報應,得到福報是善事積累的結果,得到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對於強調香火傳承、恐懼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爲的最重要的因素。佛教傳入後,因果輪迴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根深蒂固。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就是最典型的表述 。
按照清代長隨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死刑執行令上簽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將死囚的犯由牌 (也稱姓名標子)倒呈長官,長官提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筆簽發的死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筆就此拋棄,再也不用。而監斬官爲了辟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斗篷來避邪。
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可能跟在身後的鬼魂。回衙門後還要 大放爆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衙役出動,在大堂院落排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鬼魂祟氣。說起來中國文化的宗教色彩不濃,可是實際上鬼魂因素卻總是在民衆乃至於官府的日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作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就是這種鬼魂因素起作用的例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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