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某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其从光明车队调至福永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且调整前后魏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魏某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就调换工作地点进行的岗位调整,魏某提出异议,公司与魏某未能协商、以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举证并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

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员工魏某对工作地点被调换不接受,双方之间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5月9日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0 1

调岗通知

打破生活的平静

2006年6月1日,魏某被某公司聘为位于光明区的车队食堂厨师。为了方便工作,其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长期定居在光明区。

就这样,魏某在光明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31日,公司发布的调岗通知将其平静的生活打破了。


魏某觉得公司的调岗不合理。福永车队距离光明车队三十多公里,而自己如果去福永上班,每天上下班路途耗费3个多小时,对家庭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02

拒绝到任

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开除?

随后,魏某向公司询问调岗的具体原因,希望能和公司商量折中的解决办法。但是,公司并未给出答复。魏某用拒绝到任表达对调换工作地点的不满。

对于魏某的异议,公司没有回应。

2018年4月20日,公司以魏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并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魏某。

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魏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03

不满仲裁结果

诉至法院寻帮助

2018年5月,魏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魏某的工作地点在深圳市,该公司将其从光明车队调至福永车队,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且调整前后魏某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均未发生变化,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因此该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魏某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魏某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遂诉至法院。

04

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依法判决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自2006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后,一直在光明车队食堂工作。公司未经魏某同意,将其工作地点从光明车队调至三十多公里以外的福永车队,对长期定居在光明区的魏某,客观上导致交通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公司对岗位调整应证明确系经营需要。

公司就调换工作地点进行的岗位调整,魏某提出异议,公司与魏某未能协商、以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举证并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工作岗位调整引发的纠纷核心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利保护。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 ,应就该调岗行为 证 明 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

判断其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调岗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之需要; 2、调岗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做出不利调整; 3、调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按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潇湘晨报记者邬成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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