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是降低了對信保業務償付能力的要求門檻,將“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改爲分別不低於75%和150%。對於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

文 | 《財經》記者 俞燕

編輯 | 袁滿

即將於7月到期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提前迎來新的版本。5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

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試行期限爲三年,將於2020年7月到期。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現行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2019年11月,銀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將信保業務細分爲“融資性信保業務”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同時要求,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不得將風險審覈和風險監控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且不得承保被保險人爲自然人的融資性信保業務。

與現行規定相比,《辦法》主要在三大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與2019年11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臺的新規在一些細節上亦有一些新的變化。

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是降低了對信保業務償付能力的要求門檻,將“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符合最近兩個季度末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改爲分別不低於75%和150%。

在保險公司不得承保的信保業務的六條紅線中,具體規定亦有所變化。比如,將“徵求意見稿”中的“債權轉讓業務(銀行作爲被保險人的保理業務除外)”改爲“底層履約義務人已發生變更的債權轉讓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細化爲“非銀行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在對合作機構經營行爲的監督管理,新規進一步細化,要求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制定統一的合作協議模板,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要求,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對合作機構的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環節合作機構的特點和風險,在准入、評估、退出、舉報投訴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此外,爲了支持小微企業的融資業務,“徵求意見稿”專門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業務作出傾斜,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爲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不過在具體要求上,在新規中有新的變化,由“徵求意見稿”中的“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改爲“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新規還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以及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針對銷售不規範問題,則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範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並制定准入退出機制等要求。

此外,爲了防範非法集資風險,《辦法》明確禁止爲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爲。

對於這次修訂,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總結爲三方面特點:一是聚焦重點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於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二是有收有放,兼顧監管與發展。一方面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範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範業務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鼓勵保險公司爲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

三是強化內控管理,促進高質量發展。要求保險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進信保業務高質量發展,在內控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系統建設、流動性管理、風險預警等,防範經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評估、退出、消費者投訴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潛在風險。

新規出臺後,信保業務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經過研判,《辦法》實施後,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此外,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後,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對於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同時指出,鑑於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有6個月的過渡期,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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