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發佈《關於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針對用地問題、規劃問題、竣工手續和消防驗收手續、稅費問題等衆多導致房屋產權無法徹底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

具體如下:

爲加快化解我省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和條件

適用於本意見的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

2.當地政府在招商引資、舊城改造或開發建設過程中監管不到位造成相關手續不全且於2015年3月1日前已出售的;

3.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不予拆除或沒收的;

4.土地、房屋權屬無爭議的;

“小產權房”以及納入山東省爛尾工程及閒置廠房專項整治的商品住宅、棚改安置房等不適用本意見。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的主體

1.項目建設單位存在的,由建設單位作爲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申辦完善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

2.項目建設單位已滅失,有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作爲代辦單位;有歸屬主管部門的,由歸屬主管部門作爲代辦單位;建設單位已滅失且無歸屬主管部門的,由當地政府指定街道辦事處等機構作爲代辦單位。代辦單位負責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方式代爲辦理項目產權相關手續和不動產首次登記。

(二)完善用地手續

3.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補辦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金或價款的繳納標準,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進行處理。

4.2000年12月31日前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住宅小區,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按國有劃撥用地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5.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存在擅自改變用途、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範圍、超容積率、配套設施不齊全等情形的項目,當地政府可按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標準,對項目責任主體形成違法處罰、補繳費用、補建配套設施等問題處置的文件,處罰及補繳補建完成後,由相關部門補辦規劃覈實手續或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也可在不影響結構安全和居住功能前提下,由規劃主管部門先行辦理規劃驗收,同時將違法建設情況移交執法部門;對確實無力完成處罰和補繳補建的項目,可由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規劃驗收和追繳並行辦理。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處理意見。

(四)完善工程竣工手續和消防手續

6.房屋工程建設因施工手續不全、施工技術資料缺失、相關建設主體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房屋建築實際控制人或當地政府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質量安全鑑定;需要進行實體質量檢測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相關鑑定、檢測機構對各自出具的結論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房屋工程經檢測鑑定滿足設計和標準規範要求的,檢測鑑定報告替代竣工驗收備案所需監督報告,有關部門依法爲其補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或經檢測鑑定不滿足設計和標準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房屋建築實際控制人應按標準規範要求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不委託檢測鑑定、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影響業主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責任單位或個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並予以公告,在上述問題解決前,限制其在當地再次從事有關開發建設活動。

8.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消防手續的房屋工程,經依法處理後,補辦消防手續。新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前,消防設計文件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項目,可按施工圖審查時適用的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於其中不屬於一類高層住宅建築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可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建設單位據此申報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五)妥善處理繳稅問題

9.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出具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生效法律文書,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納稅申報。

10.由於項目建設單位已辦理稅務註銷登記或被稅務機關列爲非正常戶等原因,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購房合同、收據等佐證材料辦理納稅申報。

(六)妥善辦理不動產登記

11.當地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所補辦的審批手續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爲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件和依據。

12.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購房人簽訂購房協議、取得合法有效的銷售不動產憑證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經當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可以完善項目產權相關手續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將辦理不動產登記與相關部門完善手續、稅費追繳並行,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職向建設單位追溯法律責任完善手續。

13.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但未同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經調查覈實,對轉移鏈條清晰且相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轉讓合同無特殊約定的,可由現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申請,經公告無異議後,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

14.符合首次登記條件但項目責任主體滅失的,購房人可憑購房合同等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後,將有關情況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15.土地和房屋產權證書記載用途不一致的,按照原證書記載用途分別註明,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已登記的用途。

三、有關要求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信守承諾、完善手續”的原則,敢於擔當、勇於負責,加快推動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的工作專班,集中組織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梳理,以縣(市、區)爲單位確定項目清單,建立臺賬,分別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責任主體或代辦單位以及購房人在具體項目中應承擔的責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列出時間表、路線圖,對賬銷號,限期解決問題。在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中,對執行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的行政行爲實行盡職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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