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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戀愛中,男女相互給付財物的情況非常普遍,

有的是因一方經濟困難產生的民間借貸,

有的是爲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無償贈與,

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費。

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過分信任,

通常不會保留給付財物的證據以及記錄,

一旦分手,金錢的糾葛很可能隨之而來。

那麼,戀愛期間會產生哪些經濟糾紛,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跟着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案例戀愛支出無憑證,主張借貸不支持

案情回放

2016年代某(男)與熊某(女)經人介紹認識,後兩人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代某以零花錢、買化妝品錢、浪漫表白費、舞蹈學費、生活費、生日禮物費等名目,通過微信、手機轉款給熊某人民幣合計35700元。

2019年1月,熊某因玩網絡遊戲時被騙,急於還債,代某通過手機轉款40000元給熊某用於償還被騙的網絡貸款。

後兩人因感情不和,代某認爲自己陸續轉給熊某的合計75700元屬於借款,熊某理應償還,遂訴至大姚法院。

爭議焦點01、原告向被告轉款35700元的行爲屬於民間借貸還是戀愛期間的贈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原告代某多次通過微信、手機轉款給被告熊某,在微信記錄中含有“我養你、錢給夠、錢沒了可以再賺,我把你錯過了可賺不回來、本來用這錢想向你來一個浪漫表白的……”。

可以看出屬於代表一定美好的祝福的含義,且原告沒有提供借據、收據、欠款等債券憑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根據生活經驗,可以推知原告該期間轉給被告的真實意思表達是贈予而非借款。

02、原告轉款40000元給被告用於償還網絡遊戲的貸款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長期從事非法網絡遊戲,仍借錢給她,其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該借款行爲無效,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戀人借款寫欠條,法院判決還欠款

案情回放

2018年周某(女)與高某(男)通過微信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後高某陸續與原告借現金3000元。2018年10月,因周某生病,高某提出讓周某休息,並給予經濟補償。後因二人鬧矛盾,高某親筆書寫《欠條》給周某持有,《欠條》載明:“高某欠周某經濟補償款8000元整”,且在《欠條》上捺有手印。

高某隨後又借了周某的信用卡進行消費,且高某未及時爲周某還清所刷信用卡消費的金額,至2019年8月起訴時,高某一直持有該信用卡且共計逾期還款本息及滯納金8911.93元。

法院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親筆書寫了欠條,後又借刷周某信用卡,但拒不給付,已屬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高某給付周某欠款8000元、支付透支周某信用卡本息及滯納金8911.93元,合計16911.93元。

案例訂婚後要分手,彩禮糾紛對簿公堂

圖片源於網絡

李某(男)與魯某(女)於2018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同年3月,李某家按照農村習俗到魯某家喫訂婚酒。經雙方商定後,李某將彩禮66000元以現金方式交付魯某父親。後李某與魯某因瑣事產生矛盾,感情惡化,加之魯某未滿法定婚齡,導致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李某家爲此多次向魯某家索要彩禮卻遭到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和魯某雖然訂婚,但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中華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返還彩禮的情形。經承辦法官對李某和魯某進行法律釋明後,李某和魯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魯某自願返還李某彩禮58000元,剩餘部分李某自願放棄。

“單身,不是問題,戀愛,纔是煩惱,分手更是難題”,戀愛期間由於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不管出於哪種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錢款時一定要注意,給付錢款是什麼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並注意書寫和保存相關的單據,以防止日後產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楚雄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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