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年底,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环线时,因车辆故障发生单方事故,并将王某的房屋围墙撞塌。2020年5月21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靳红英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房屋被撞损的纠纷案件。

2020年5月21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靳红英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房屋被撞损的纠纷案件。调解后,在法官的沟通和督促下,原告提前收到赔偿款。

2019年年底,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西环线时,因车辆故障发生单方事故,并将王某的房屋围墙撞塌。事故经交管巡防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与保险公司、刘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但对原告起诉状中要求的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原告要求通过鉴定确定损失数额。靳红英法官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房屋损失鉴定费用较高,如果进行鉴定,无疑将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通过靳红英法官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为了让案件当事人少跑一趟法院、少见一名法官,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山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在人民法庭推行“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模式,对来庭的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到执行一管到底,实现“一站式”服务。本案承办法官在结案后,主动联系被告保险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审批手续,最终原告提前收到了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原告也对法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赞不绝口。(毛月月 张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