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年底,劉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西環線時,因車輛故障發生單方事故,並將王某的房屋圍牆撞塌。2020年5月21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靳紅英法官成功調解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的房屋被撞損的糾紛案件。

2020年5月21日,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靳紅英法官成功調解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的房屋被撞損的糾紛案件。調解後,在法官的溝通和督促下,原告提前收到賠償款。

2019年年底,劉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西環線時,因車輛故障發生單方事故,並將王某的房屋圍牆撞塌。事故經交管巡防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後,王某與保險公司、劉某多次協商無果,訴至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時,原、被告雙方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但對原告起訴狀中要求的賠償數額爭議較大,原告要求通過鑑定確定損失數額。靳紅英法官考慮到案件標的額較小,房屋損失鑑定費用較高,如果進行鑑定,無疑將擴大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便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通過靳紅英法官細緻的釋法說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爲了讓案件當事人少跑一趟法院、少見一名法官,最大限度減輕當事人訴累,山城區人民法院積極在人民法庭推行“立審執一體化”工作模式,對來庭的案件從立案到審理到執行一管到底,實現“一站式”服務。本案承辦法官在結案後,主動聯繫被告保險公司,督促其儘快履行審批手續,最終原告提前收到了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原告也對法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讚不絕口。(毛月月 張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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