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妞妞事件”發生後,直接催生了杭州濱江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童模活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見》,明確不得利用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並列舉了童模活動中使用或變相使用童工的三種情形。這份提案認爲,目前國內法律法規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存在立法空白。

兩會期間,民革中央聚焦近年來廣受關注的兒童“超齡”商業活動現象,提交了《關於加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障的提案》。

這份提案認爲,目前國內法律法規關於規範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存在立法空白。建議加快研究出臺專門立法,先嚐試製定地區性的行政法規等,試點成功後再上升爲全國層面的立法。

提到“超齡”商業活動,很多人都會想到 “妞妞”事件。2019年4月9日,杭州3歲女童模妞妞在“工作”中因表現“懈怠”,被其母親用腳踹。視頻上傳網絡後,引發輿論一片譁然,也把兒童“超齡”商業活動的法律空白暴露在了整個社會面前。

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但兒童參與商業廣告拍攝,並未有明確規定。

2011年7月,國務院正式頒佈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指出,應規範與兒童相關的廣告和商業性活動。如何規範?沒有細則。

更早一些時候,一些地方立法也曾把眼光投向“超齡”商業活動。比如深圳2004年出臺“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的規定,湖北2009年出臺“禁止組織學生參與剪綵和奠基商業活動”的規定,但都是針對學校及其他單位,對家庭並未有明確限制。

“妞妞事件”發生後,直接催生了杭州濱江區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童模活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見》,明確不得利用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並列舉了童模活動中使用或變相使用童工的三種情形。但這一“意見”的實施僅限杭州濱江區,甚至沒有上升到杭州市的層面。

而且,在“童模”這種“明碼標籤”的商業活動之外,還有更爲隱性的。比如在抖音,兒童“出演”+產品推廣,已經成爲一種家庭“創業模式”。目前,這一地帶更是“盲區”,法律監管遠未到達。

有些家長振振有詞,認爲自己並沒有不尊重孩子意願,自家孩子很喜歡這類活動。但是,請注意,他們是未成年人,尤其8歲以下兒童是限制行爲能力人。我們常常從媒體看到“兒童打賞,父母追回”“兒童購物,父母退回”之類報道,能說這些孩子在打賞、購物之時不是自願的,不是愉快的嗎?所以,這不是兒童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從成年人角度看,適不適合的問題。對此,的確是到了該從國家立法層面出手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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