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靜成認爲,儘管刑法對虐童行爲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爲”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惡劣等。目前,刑法中規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前者適用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後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適用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如托幼機構人員。

(原標題:現有罪名適用過窄、門檻過高,代表呼籲單設“虐待兒童罪”)

“虐待未成年人行爲雖已入刑,但虐童事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人大代表、揚州市政協副主席、揚州民革主委、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表示,他今年在全國兩會上的建議是,單獨設立“虐待兒童罪”。

目前,刑法中規制虐童犯罪的主要罪名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罪,前者適用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後者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適用於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如托幼機構人員。

王靜成認爲,儘管刑法對虐童行爲有所懲治,但還存在問題,包括適用主體對象太窄,對“虐待行爲”的法律性定義不明晰,入罪門檻過高——需構成情節惡劣等。

王靜成表示,很多虐童案並非是監護人所犯,而是監護人、看護人的朋友、鄰居等熟人,而他們並不是上述虐待罪名的適用主體。

另外,如何界定“虐待”還存在爭議,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爲是否屬於虐待?

兒童成長髮育期間,也是最脆弱的生長期,即使是行爲人眼中輕微的傷害,對兒童也可能是嚴重損害。倘若對於兒童的虐待行爲一定要達到‘情節惡劣’,則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甚至會影響兒童的一生。”王靜成表示。

他建議,在《刑法》中設立專門的虐待兒童罪;進一步明確“虐童行爲”法律定義,將精神上的虐待、隔離、疏忽等行爲也納入;降低判刑的入罪門檻;犯罪主體不加以限制。

同時,建議完善撤銷監護權立法,建立虐童罪犯黑名單,禁止罪犯從事與兒童密切接觸行業;完善兒童福利制度,爲防治兒童虐待提供託底性的制度保障、如借鑑國外,在政府部門設置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增加兒童福利投入,在全國普遍建立兒童庇護機構,爲遭受虐待的兒童提供臨時庇護場所。

此外,他還建議借鑑國外兒童虐待舉報制度,規定任何公民與機構發現兒童虐待行爲均有舉報的義務,不舉報或者不及時舉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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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菁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鄭菁_NA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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