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 銀保監會擬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 明確服務要求和合理定價 來源: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黃蕾)上海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爲進一步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行爲,切實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穩健發展,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已起草《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行業內部徵求意見。

近段時間以來,《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明確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健康中國建設,支持和推動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融合發展。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對於提升人民羣衆健康水平、降低醫療費用支出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提升健康保險專業化服務水平的必然要求。

明確服務要求和合理定價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定義和服務要求。

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是指對客戶健康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對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干預,控制疾病發生、發展,保持健康狀態的行爲,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慢病管理、就醫服務、健康教育等。

保險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目的,是通過預防疾病發生、控制疾病發展、促進疾病康復,降低疾病發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促進健康服務資源的合理使用,優化健康服務資源的配置與整合;豐富健康保險產品內涵,強化風險管理,發揮專業能力。

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應遵循科學、安全、有效的原則,不得開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務:屬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內的服務;安全性不確切或明確存在安全性問題;涉及倫理風險或存在倫理問題;未經詢證醫學證實的技術和方法或已被證實無效的技術和方法;無法客觀評價或結果不可靠的檢測方法;與客戶健康需求明顯不相關聯的服務;其他不適合開展的服務。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保險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應遵循以下要求:主動告知客戶健康管理服務的內容、流程、標準、期限以及注意事項和可能發生的風險,並獲得客戶的知情同意;建立客戶健康管理服務評價反饋及投訴機制;獲取客戶健康數據時應當獲得客戶授權同意,未經客戶授權不得泄露客戶個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數據,依法保證數據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等。

在合理定價方面,徵求意見稿也予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包含在保險產品責任條款中的,其分攤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並應在條款中明確健康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同時在精算報告中說明其定價依據。單獨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應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並明確註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險企應專設部門和人員管理

在規範業務運行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健康管理服務的管理和實施,應建立覆蓋健康管理服務全流程的相關管理制度;從事健康管理服務的人員應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相關醫學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保險公司應制定健康管理服務人員定期培訓計劃,並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隊伍培養體系。

此外,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康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客戶健康信息變化和健康管理服務的記錄和管理功能,健康管理服務信息應實現與保險公司客戶投保、理賠等信息的共享;保險公司不能自行開展的健康管理服務,可根據需要與健康管理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合作,豐富健康管理服務內容,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

保險公司選擇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務機構應依法具備其服務領域相關執業許可或經營資質,保險公司應充分運用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評估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公開信息,對健康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遴選;保險公司應建立對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務機構定期評價監督機制,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督促服務機構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保險公司應規範開展和提供健康管理服務。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負管理責任,總公司應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內部問責機制,針對出現的違規問題或風險事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內部問責,並將問責情況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採取多種形式監管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多種形式,對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進行監管。保險公司違反要求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或者因未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出現重大風險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違法違規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支持行業協會按照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探索建立健康管理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建立保險公司間健康管理業務交流平臺,牽頭組織行業共同制定管理、技術、數據等相關標準。

在徵求意見結束後,一旦上述通知正式發文執行,那麼,原保監會2012年8月18日發佈的《關於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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