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5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對一起內幕交易案被告人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但最終,上海二中院對被告人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

原標題:剛剛!券業首例刑法意義上的“從業禁止”宣判

記者 陳晨

全國證券領域刑法意義上的首例“從業禁止”剛剛宣判了!

今日(5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對一起內幕交易案被告人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這是全國首例對涉及證券領域犯罪的從業人員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

據瞭解,2016年2月,時任廣州某證券公司項目經理的寧某,全程參與一併購重組項目,在利用其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後,與其妻樊某在內幕敏感期內,共同商量、籌集資金、操作股票,非法獲利17餘萬元。

利用內幕信息非法獲利17萬餘元

今日,證券領域刑法意義上的首次“從業禁止”宣判了。

上海二中院披露,2016年2月,時任廣州某證券公司項目經理的寧某,全程參與一併購重組項目,在利用其職務便利獲取內幕信息後,與其妻樊某在內幕敏感期內,共同商量、籌集資金、操作股票,非法獲利17餘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犯內幕交易罪名成立,並當庭建議法庭對寧某適用“從業禁止”,即對其判處刑罰的同時,禁止其在刑罰執行完畢3-5年內從事證券行業。

辯護人則以所起作用極小、知曉程度較低、主觀惡意較小,系初犯、偶犯等爲由,請求法庭對其二人判處宣告緩刑、單處罰金或免於刑事處罰。

但最終,上海二中院對被告人寧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對其處以“從業禁止”——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證券相關的職業。這是全國首例對涉及證券領域犯罪的從業人員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

上海二中院表示,本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刑罰的懲治與預防功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旦證券從業人員實施相關犯罪,將可能喪失繼續從業的資格,有利於從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降低其再次實施證券犯罪的風險。

“從業禁止”不再只是行政處罰

對於“從業禁止”大家似乎並不陌生,但是以往都是由行政監管機構下發的行政處罰。那麼,什麼是刑法意義的“從業禁止”呢?

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因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

上海二中院表示,“從業禁止”條款是《刑法修正案(九)》針對職業犯罪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所新增的法律條款,“從業禁止”不是刑罰,而是一種預防某類從業人員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爲刑罰的附加措施彌補了刑罰的不足。

因此,刑法意義的“從業禁止”與行政意義的“從業禁止”規定有很大不同,行爲人若違反該規定,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這也進一步完善了“從業禁止”制度體系,杜絕了一段時間內違背執業義務和道德要求的證券從業人員再犯罪的可能,並起到了較強的懲戒與警示功能,從源頭遏制證券犯罪,在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上具有重大意義。

2年前的行政處罰揭露內幕交易全貌

上海二中院對於上述內幕交易的過程簡而概之,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找到上海證監局2018年初發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書,裏面詳細披露了這對夫妻的交易過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自2011年上市以來,一直在尋找同行業公司做併購,而上海銀橙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橙傳媒”)作爲新三板掛牌公司也有融資需要,也就是說雙方均在尋找合作對象。2016年2月春節後,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潘某向金力泰推薦了銀橙傳媒。

2016年2月23日,金力泰董事長吳某政等人在廣州證券潘某、寧某、任某熙的陪同下,前往銀橙傳媒考察,銀橙傳媒董事長隋某舉等人接待。此次考察,吳某政比較滿意,決定繼續接觸下去。

2016年3月上旬,銀橙傳媒隋某舉等人到金力泰進行考察,金力泰方面由吳某政等人接待,廣州證券潘某、寧某、任某熙陪同,此次考察中,雙方都比較滿意,並明確了金力泰、銀橙傳媒進行收購合作的意向。

2016年3月21日,金力泰與銀橙傳媒簽訂了《收購合作意向書》。2016年6月3日,金力泰公告了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

綜上,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3月10日,2016年6月3日公開。寧某作爲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參與了收購事項,爲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3月10日。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知情人寧某的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買入“金力泰”19.7萬股,成交金額137.98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於復牌當日2016年7月8日將所持“金力泰”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54.25萬元,盈利17.42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爲,樊菁屬於內幕交易,沒收樊菁違法所得17.42萬元,並處以52.27萬元罰款。

其實,不管是在何種情況下,證券從業人員都應堅守職業規範,自覺遵紀守法,配合國家共同築牢金融防線,而非爲一己私慾,利慾薰心。同時,人民法院也將以法律的公平正義守住金融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機構共同配合,依法懲治犯罪分子,助力防控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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