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李亚兰建议以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同时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黑龙江日报5月28日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个人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及破产司法经验等现实基础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建议,我国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

  李亚兰建议,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破产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走在前列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李亚兰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立法规划。为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李亚兰建议以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同时,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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