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救济的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构建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一步,并不意味着对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放弃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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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要在深圳“破冰”了。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则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有人会问,这意味着,欠了债,未必一定还钱?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个人破产制度救济的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构建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的关键一步,并不意味着对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放弃惩治。所以,个人破产须满足诸多法定条件,要经历三年甚至更长的免责考察期。譬如,债务人必须连续三年缴纳当地社保,要如实申报财产,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这一系列“设计”为的就是尽可能把恶意逃债者拦在制度栅栏之外。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触发一连串积极的“蝴蝶效应”,促使社会环境更加理性、开放和包容。当个人也可以破产,意味着他可以不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借贷者便需要更全面地考察债务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则要更审慎地考量其产品与服务,各方更要合力打破“数据孤岛”,共同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督机制。这对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乃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大有裨益。

当然,一切积极的成效都有赖于制度的系统建构和有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实行的社会条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协力支撑。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地看,制度既要给个人破产者“轻装前行”的机会,也要让其明白这种选择的代价。如此一来,债务人认真权衡利弊,慎重启动个人破产,好的制度方不会成为被滥用的对象。

新的制度势必会影响人们长久以来遵循的理念和习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原本在我国深入人心。从表面上看起来,个人破产制度颠覆了这一传统观念。但其实,新的制度是为债务人在将来有效偿还债务创造了一个积蓄力量的机会。这对人们更新诚实守信的认知,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提出了一个新课题。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践,诚信社会的底色会更加鲜亮,创新创业的力量会更加高涨。 (杨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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