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論]魯山案:除了“用詞不當”,公衆還在焦慮什麼?

  魯山縣所謂的“冰釋前嫌”案,等來了上級機關的權威說法。

  9月25日,河南省檢察院稱:本案並沒有終結,犯罪嫌疑人只是被檢察院改爲“取保候審”了,該案還在審查起訴中,將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執行,並表示此前魯山縣“釋法說理不充分造成輿論事件”,接下來將加強教育培訓,考慮啓動問責程序。

  就此案來說,的確有宣傳不當的成分。魯山縣檢察院僅僅對於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所謂“取保候審”是指當事人暫免強制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但仍是一種強制措施。這並不意味着正式結案,只有法院判決才能“一錘定音”。但是,對於這起還尚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強姦重案,魯山縣檢察院的宣傳文稿中卻使用了“冰釋前嫌”“握手言和”等表述,甚至着力渲染犯罪嫌疑人趕上了開學,家長又是感恩戴德,又是送錦旗……如此的描述,很容易讓公衆產生“草草了案”的錯覺。

  既然案件遠沒有結案,爲什麼檢察院方面樂於把案件渲染成皆大歡喜的“大結局”呢?有沒有爲了滿足內部的辦“精品案件”等等考覈,在材料上放了水?還希望河南省檢察院能夠做出全面的調查,滿足公衆的知情權,防止不適當的考覈標準讓基層辦案走了形。

  而且,本案存在的可能的法律疑問,與“釋法說理不充分”,並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檢察機關還需正面回應:這起強姦案究竟能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適用兩類案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過失犯罪。強姦案很明顯不屬於過失犯罪,但是此案能滿足“因民間糾紛引起”“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等法定條件嗎?

  再比如,取保候審的前提條件,就是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就本案來說,涉嫌性質惡劣的強姦犯罪,不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意味着很強的社會危險性,變更強制措施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家裏賠償了8萬元,積極爭取被害人方面的諒解,只是定罪量刑的酌定情節,而這起刑事案件的和解,這些客觀質疑,還須逐一回應。

  2013年版《刑事訴訟法》對於未成年人案件,明確有了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和特殊保護的原則,要求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和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辦案。這是中國法治進步的體現。

  但是,公衆擔心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保護法”。這需要司法機關通過嚴格適用法律,來消弭公衆疑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該享受的訴訟權利必須保障,但是“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死金牌,司法實踐中不能念歪了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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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強姦17歲女生獲諒解

責任編輯:張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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