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香山評論|“副市長闖紅燈”是一種“惡示範”

5月29日,雲南蒙自對公職人員車輛違章行爲進行通報。其中一輛車車主信息爲蒙自市副市長朱葛堅,該車因3月12日闖紅燈被通報。(5月30日《****》)

衆所周知,車輛“闖紅燈”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爲,極易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會造成巨大的威脅。

而作爲一名政府部門的副市長,理應知曉相關交通法律法規,尤其是闖紅燈,這是一個三歲小孩都知道的交通違法行爲,緣何這位副市長竟拿“闖紅燈”不當一回事呢?筆者以爲,這不僅僅是對交通法律法規的一種漠視和挑釁,更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權力任性”行爲。

雖然目前交警部門已對這位“闖紅燈”的副市長進行了“通報”,但筆者以爲,僅有“通報”還遠遠不夠,除了對其要進行必要的交通違法處罰之外,還應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該約談的要約談,該紀律處分的要紀律處分,該降職或撤職的要降職或撤職。這樣做,既是對其“權力任性”行爲的一種行政處罰,更是對其他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一種警示教育。

筆者以爲,“副市長闖紅燈”不僅影響惡劣,而且會無形之中給公衆起到“惡示範”“惡榜樣”的作用。同時,也會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可見,“副市長闖紅燈”不能止於“通報”了事,必須作進一步的行政處罰。否則,一旦達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類似的“副市長闖紅燈”等違法違規事件還會層出不窮。

其實,作爲一名公職人員,包括領導幹部,理應是社會公共規則的“守護者”和“示範者”,而不應自以爲是公職人員,亦或是領導幹部,就可以拿“權力”去任性爲之,踐踏社會公共規則,破壞法律法規。

但願通過“副市長闖紅燈”這一事例,能警示更多的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共規則,做一名社會公共規則的“守護者”和“示範者”,而切莫作成爲“惡示範”“惡榜樣”。

(文/廖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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