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处获悉,今日上午,已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对欧文伟等人提起公诉。5月28日上午,受当事人委托,蓝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惠东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欧文伟等6人提起公诉。

2018年6月,广东省惠东县港口镇街头发生一起冲突。时年46岁的男子郑剑锋遭多人围殴后,拿剪刀刺向围殴者,致对方2人重伤,3人轻微伤,郑剑锋轻微伤。事后,双方均被逮捕、分别移交起诉。郑剑锋被控犯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文伟等6人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2020年4月26日,郑剑锋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十个月。同日,惠东县法院准许惠东县检察院撤销对欧文伟等6人的起诉。

5月26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欧文伟、欧建槟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欧文伟等6人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欧文伟、欧建槟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郑剑锋一方对此表示不服。5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处获悉,今日上午,已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对欧文伟等人提起公诉。

检方:六人斗殴故意、纠集行为证据不足

据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欧文伟因其家中隔壁冻库冷气声音太响,遂找该冻库所有人郑剑云协商。当晚在冻库附近协商时,犯罪嫌疑人欧文伟、欧建槟等人与郑剑云发生口角、撕扯,因欧文伟方人多,郑剑云逃走。

郑剑云逃至现场附近一小巷内拾取木棍,继续返回欧文伟家附近争执,欧文伟遂持刀追赶郑剑云,郑剑云再次逃开。郑剑云逃回家中以后,再从家中取出菜刀,然后步行回欧文伟家附近,欧文伟、欧建升、杨荣兴等人遂持砍刀、棍子追打郑剑云,郑剑云未被打倒,再次逃跑。

后郑剑云的哥哥郑剑锋骑摩托车到欧文伟家门口,欧文伟等人与郑剑锋发生斗殴,郑剑锋(另案处理)持剪刀捅伤欧文伟、欧建槟、黄秀强、杨荣兴、欧建升5人,郑剑锋亦被欧文伟等6人持砍刀、棍子及玻璃瓶等凶器殴打致伤。

经鉴定,欧建槟、黄秀强两人伤势为重伤二级,欧文伟、杨荣兴、欧建升、郑剑锋伤势为轻微伤。

郑剑锋家属称,郑剑锋当晚用的就是这样的剪刀

2019年1月,惠东县公安局以欧文伟、欧建槟、杨荣兴、黄秀强、钟成稳、欧建通6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惠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26日,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上述6人不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惠东县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惠东县检察院在同一天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指出,6名被不起诉人与郑剑锋斗殴故意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其跟郑剑锋没有约架,也不知道郑剑锋会到现场,在郑剑锋持械到场后,被不起诉人一方才对郑剑锋这一特定对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郑剑锋只够成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的立案追诉标准。

检方还称,认定6名被不起诉人聚众行为证据不足,案内人钟某稳和黄秀强都是从亲戚朋友间得知情况后自行到欧文伟家里了解情况,纠集行为证据不足。

斗殴案被害人:不服,已提出申诉

郑剑锋一方对此表示不服。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郑剑锋作为欧文伟等6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一案的被害人,伤情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而非轻微伤,且现有证据表明,欧文伟等6人聚众斗殴故意明显。

5月28日上午,受当事人委托,蓝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惠东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欧文伟等6人提起公诉。

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检方称“被不起诉人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与事实不符。“报警人是案外人张某强,其没有参与斗殴,不属于‘被不起诉一方’。且张锦强报警的原因是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欧文伟等人与郑剑云发生口角、撕扯,欧文伟等人手持砍刀、棍子,追打手拿菜刀的郑剑云,此时欧文伟一方已经大规模聚集,意图斗殴,张锦强见状报警,与郑剑锋无关。”

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6月24日23时55分至23时56分,张锦强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用手机报警。

而对于郑剑锋“持械到场”的说法,蓝天彬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剑锋去现场前知道其弟郑剑云与欧文伟一方发生冲突之事,郑剑锋经过案发现场,看到大量人员聚集后停车,是正常行为,并非故意持械到场。

“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

蓝天彬还指出,根据“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第25页显示,海棠酒店大门右侧监控视频证实,“欧文伟一方先有一名男子动手推搡,另一名男子拿塑料凳殴打郑剑锋,郑剑锋有后退避让且有刺向与其打斗的男子腹部的动作”。第30页认定,欧文伟一方先行动手打人。

在4月26日宣判的“郑剑锋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剑锋在没有发生不法侵害、对方亦未对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持械到达案发现场, 并主动挑起事端,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郑剑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该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予酌情考虑,判处郑剑锋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蓝天彬表示,郑剑锋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当事人委托,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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