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刺傷5名圍毆者被判刑,“圍毆者”獲撤訴未認定聚衆鬥毆)

在一場街頭衝突中,在對方先動手的情況下,被多人圍打的廣東惠州男子鄭劍鋒拿着剪刀捅向他人。事後的傷情鑑定顯示,鄭劍鋒受輕微傷,而對方有2人重傷,3人輕微傷。

隨後,鄭劍鋒和另一方的6人均被逮捕、起訴。然而,目前雙方所面臨的處境並不相同:鄭劍鋒被認定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另一方則被檢方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撤回對6人聚衆鬥毆罪的起訴。

5月30日,澎湃新聞從鄭劍鋒辯護律師處瞭解到,目前鄭劍鋒已經提起上訴,案件已經被惠州中院受理。同時,鄭劍鋒一方還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了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對另一方6人提起公訴。

衝突中一人傷多人,未被認定正當防衛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事情發生於2018年6月24日晚。案件材料顯示,當晚約23點40分,鄭劍鋒的弟弟鄭劍雲接到同村村民歐建升的電話,對方稱,鄭劍雲承租的凍庫空調聲音太大,影響他們觀看世界盃。

之後,鄭劍雲與歐文偉(歐建升父親)等人發生口角,從爭吵發展到推搡、持刀追趕。但雙方並未受傷,衝突告一段落。

監控錄像顯示,6月26日0時10分許,鄭劍鋒騎摩托車來到現場。歐文偉案此前的起訴書中稱:歐文偉一方持凳子等工具先動手,隨後雙方發生鬥毆。其中歐文偉使用凳子,歐建通使用長刀,黃秀強使用玻璃酒瓶,鍾成穩用木棍,歐建檳和楊榮興使用拳腳參與鬥毆,致鄭劍鋒受傷。

此後的傷情鑑定顯示,鄭劍鋒受輕微傷。打鬥過程,鄭劍鋒使用一把剪刀致使五人受傷,經鑑定:其中兩人重傷二級,三人輕微傷。

在鄭劍鋒故意傷害案庭審時,鄭劍鋒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到達現場,該案是否具備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成了庭審爭議的焦點。

今年4月26日,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法院對鄭劍鋒案作出一審判決:對鄭劍鋒及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辯解不予採納,認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惠東縣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鄭劍鋒在沒有發生不法傷害、對方亦未對其人身、財產等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的情況下,持械到達案發現場,並主動挑起事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對於量刑的考量,惠東縣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鑑於本案是鄰里糾紛矛盾激化所引發的犯罪,且雙方互有過錯,被害人一方先行動手打人,在量刑時給與酌情考慮。”

檢方對圍毆者撤訴

衝突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均被逮捕、起訴。另一方歐文偉等6人被控犯聚衆鬥毆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鄭劍鋒一審宣判5天前,惠東縣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爲由撤回了鄭劍鋒案中另一方6人聚衆鬥毆罪的起訴。4月26日,惠東縣法院准許檢察院撤訴。

5月26日,惠東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中,將撤訴理由改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惠東縣檢察院在不起訴理由說明書中稱:第一,認定六名被不起訴人與鄭劍鋒鬥毆故意的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一方在鄭劍鋒出現在現場之前已經報警,其跟鄭劍鋒沒有約架,也不知道鄭劍鋒會到現場。在鄭劍鋒持械到場後,被不起訴人一方纔對鄭劍鋒這一特定對象實施故意傷害行爲,但鄭劍鋒只構成輕微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第二,認定六名被不起訴人聚衆行爲證據不足。鍾成穩和黃秀強都是從親戚朋友間得知情況後自行到歐文偉家裏瞭解情況,糾集行爲證據不足。

鄭劍鋒代理律師藍天彬則認爲,報警人是張錦強,張錦強沒有參與鬥毆,是案外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鄭劍鋒去現場前知道其弟鄭劍雲與歐文偉一方發生衝突之事,鄭劍鋒經過案發現場,看到大量人員聚集後停車,是正常行爲,並非故意持械到場。此外,歐文偉等人首先辱罵鄭劍鋒,引起事端,歐文偉等人首先動手毆打鄭劍鋒,聚衆鬥毆的主觀故意很明顯。根據監控視頻顯示,歐文偉一方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短時間內糾集大量人員,聚衆實施鬥毆行爲的證據充足。

5月28日上午,受當事人委託,鄭劍鋒代理律師藍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請求撤銷惠東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對歐文偉等6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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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佳鵬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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