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追蹤丨河南農民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因敲詐勒索罪獲刑 二審維持原判

5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此前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河南農民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被判敲詐勒索罪”一案有了新進展:河南省商丘中院二審駁回了涉案農民盧繼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紅星新聞2019年11月5日《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被認定不實,一審被判1年9個月》報道,河南虞城縣張集鎮村民盧繼華舉報鎮幹部工作日飲酒等被紀委認定不實,並被訴尋釁滋事。除了尋釁滋事罪外,盧繼華還被指控犯敲詐勒索罪。

2019年10月25日,虞城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方指控的尋釁滋事罪不成立,但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盧繼華自2018年2月11日開始被羈押,2019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紅星新聞記者此前獲取的虞城縣檢察院起訴書稱,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盧繼華無事生非,多次舉報張集鎮政府工作人員任聖義、王伸奎、劉開慶、劉富強、張秋蘭等人工作日不上班或工作日飲酒等,後經虞城縣紀委調查,其舉報均不屬實。

起訴書還稱,2014年,被告人盧繼華舉報張集鎮原土管所長馬景存工作日飲酒並在辦公室睡覺,後盧繼華以給錢才同意在網上將舉報帖子刪除並不再舉報爲由,敲詐馬景存現金6000元。

一審時,盧繼華辯護律師認爲,對國家工作人員言行進行監督,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盧繼華不存在惡意舉報,“都是通過中紀委和國家信訪局網站,並未在網絡上形成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不應構成尋釁滋事犯罪。他舉報的都是親眼所見的事,不是蓄意捏造誣陷,就算紀委調查後認定不屬實,公民的正常程序舉報行爲也不應是犯罪行爲”。

盧繼華本人也在庭審時辯解,他進行舉報後,當地相關領導聯繫他,讓他不要再進行舉報,他同意了,“沒有收過錢或物”。

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法院未認定檢方對盧繼華尋釁滋事的指控,“國家紀委網站和國家信訪局網站,對反映人的反映事項內容不對社會公開,不足以證明盧繼華的舉報造成了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爲也不符合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其他法定情形”。

關於檢方指控的敲詐勒索罪名,盧繼華辯護律師認爲,對盧繼華敲詐勒索罪的指控沒有具體時間,地點存在矛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虞城縣法院則認爲,經查,盧繼華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因此認定“盧繼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要挾他人,索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商丘中院二審刑事裁定書內容。

商丘中院在二審刑事裁定書中稱,關於盧繼華及辯護人稱敲詐勒索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查,盧繼華供述及人民羣衆網上信訪請示籤、網上信訪呈批單、照片等書證證實,盧繼華以‘盧計劃’之名,網上信訪反映張集土管所馬景存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睡覺。虞城縣國土局文件等書證證實,該局經調查認爲盧繼華所反映的情況不屬實。馬景存陳述證實,被拍照舉報後,迫於信訪等壓力,通過他人協調,給盧繼華6000元;馬某陳述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盧繼華敲詐勒索馬某6000元的犯罪事實。”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商丘中院在二審刑事裁定書中稱。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王劍強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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