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临淄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2020〕027号)

当事人:淄博正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MA3M2W9K1U

住所(住址):临淄区桑坡路65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口罩)一案。现查明你(单位)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口罩),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通知》认定你(单位)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产品。你(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情况,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来源: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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