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获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从会上获悉,该《办法》从 6 月 1 日起施行。今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每平米奖补 200 元;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若综合评定在前 20 名的有望获重奖。

【支持范围】新改建项目应不少于 50 套且超 3000 平米

2019 年 7 月中旬,合肥市成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首批 16 个试点城市之一。试点期间,可以获得一大笔中央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办法》明确,中央专项资金通过注入资本金、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重点支持新建和改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提高住房租赁备案率、培育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升级改造住房租赁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面。

按照《办法》要求,中央专项资金奖补年度为 2019 至 2021 年。集中新建和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不少于 50 套(间),且建筑面积达 3000 平方米以上。

失信企业、短租、民宿等将不给予支持

对于不支持范围,此次《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不在支持范围。一方面,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房源未录入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 10 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

另外,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大户型、高端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本《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也均不在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每平米奖补 200 元

具体支持标准方面,此次有了详细规定。其中,利用国有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新建或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分别按照建筑面积 800 元和 600 元每平方米奖补。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经组织核准,按建筑面积 200 元每平方米奖补。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经组织核准,按照改建后建筑面积 200 元每平方米奖补。

贷款盘活存量住房有望贴息 50%

住房租赁企业盘活存量住房,向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收储、装修、出租等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录入房源达 1.5 万平方米的,按贷款金额不超过 500 元每平方米的上限,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商业贷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 50% 贴息。

另外,对符合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采用依法依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可对住房租赁企业按担保额的 0.5% 进行奖补。

自筹分散式住房超过 0.3 万平米就有奖补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按规定集中改建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 0.3 万平方米的,按 15 元每平方米年度奖补。

自筹分散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年累计备案面积 0.3 万以上不满 3 万平方米的,按 30 元每平方米年度奖补;年累计备案面积 3 万以上不满 10 万平方米的部分,按 50 元每平方米年度奖补;年累计备案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60 元每平方米进行年度奖补。

综合评定前五名各奖励 100 万元

试点期限届满时,主管部门将根据累计备案面积、信用等级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前二十名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至五名各奖励 100 万元,六至十名各奖励 60 万元,十一至十五名各奖励 30 万元,十六至二十名各奖励 10 万元(每套租赁住房备案面积不重复计算)。

此次《办法》还明确,对年度信用等级 AAA 级、AA 级和 A 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分别按 80 万元、60 万元和 40 万元进行奖补。

【管理】骗取、挪用资金,3 年内不得再申请

今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 双监控 "。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另外,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 3 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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