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概念,體現了不斷提高“檢察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理念,有助於強化檢察行爲內部治理工作思路,極大地調動各級檢察機關不斷提高自身檢察行爲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進一步激活“檢察職能”內在潛力,提升檢察人員高效實施檢察行爲的檢察能力。

最高檢推出“案-件比”概念,目標旨在規範檢察行爲、提高檢察質效。這一理念是檢察機關強化自我改革、提升檢察效能的重要體現。從法律價值上看,“案-件比”的工作思路有助於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權和法律監督職責,與憲法所設計的檢察制度的基本功能相一致,是一項充滿活力、生機勃勃的檢察改革舉措,值得研究和推廣。

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是現行憲法的基本要求

對於檢察機關而言,憲法是檢察機關履行自身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只有“依憲檢察”,才能保證檢察機關的各項活動符合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依憲檢察”既有實體方面的職責要求,例如,現行憲法第1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上述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要“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要正確和有效地履行憲法第134條所賦予的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職責;與此同時,憲法也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履職行爲必須要符合程序方面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職權、履行憲法賦予的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職責的檢察行爲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標準”的要求,檢察行爲必須具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和“一致性”。現行憲法第27條第1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覈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上述規定雖然是針對一切國家機關的,但人民檢察院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也必須嚴守憲法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根據現行憲法第27條第1款的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據憲法所進行的檢察活動、所實施的具體檢察行爲,應當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最高檢推出的“案-件比”概念體現了不斷提高“檢察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理念,有助於強化檢察行爲內部治理工作思路,極大地調動各級檢察機關不斷提高自身檢察行爲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有利於進一步激活“檢察職能”內在潛力,提升檢察人員高效實施檢察行爲的檢察能力。

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是國家法律對檢察機關工作制度化的重要期待

2018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爲規範檢察機關日常工作、履行檢察職權的組織管理體制和方式的基本法律,對於通過提高日常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進而實現檢察行爲規範化與標準化、不斷提升檢察機關履職能力作出了詳細的制度安排。

首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通過“司法責任制”“權責統一”這樣的制度要求,爲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沒有“權責統一”的司法責任制的確立,要在檢察實踐中真正有效地解決“案”與“件”之間合比例、相配套的檢務活動的有效性、簡捷性,包括檢察機關辦案作風、行事方式等問題,至少缺少一種制度化的約束與激勵機制。

其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司法公開,提高工作效率。”上述規定儘管是針對檢察院“信息化建設”的,但“信息化建設”只是手段,目標在於解決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問題,最終要落實在“提高工作效率”上。“案-件比”要求要在檢察工作中真正得到切實有效的落實,離開了“信息化建設”的幫助,也是很難有效推進的。從全國範圍內來看,雖然各級檢察機關的辦案條件、工作環境和技術保障總體上有了很大的改觀,但還存在着區域之間、層級之間的不平衡與不配套的問題,因此,突出“案-件比”要求有利於抓住檢察行爲規範化與標準化的根本特徵,以最簡便易行的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提高檢察辦案能力和辦案質量,努力提升檢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最後,2017年修訂的檢察官法第1條就把立法宗旨確定爲“爲了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由此可見,要着實提高檢察機關的工作質量與工作效率,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只有檢察官素質上去了,辦案作風從根本上好轉了,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的制度設計才能在檢察實踐中有效地加以推進。爲此,通過“案-件比”概念來提升檢察官的辦案責任心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引導作用。

“案-件比”概念的提出有利於貫徹落實檢察改革工作規劃

最高檢下發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下稱《規劃》),進一步明確了新時代檢察改革的方向和路徑,對今後幾年的檢察改革做了系統規劃和部署。《規劃》結合當前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實際,指出要進一步抓住司法責任制尚未全面落實、綜合配套措施不到位、部分檢察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影響改革效果、影響司法公信力、制約檢察工作質量效率的瓶頸問題和關鍵環節,加強頂層設計、完善制度機制、強化規範統一,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上述要求中已經把“制約檢察工作質量效率的瓶頸問題和關鍵環節”這個關鍵問題提到了《規劃》的議事日程,“案-件比”的提出,就是提升檢察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一個重要改革理念。《規劃》明確了案件管理的“改革思路”,指出“完善案件管理和監督機制。健全對司法辦案活動的統一集中管理,強化流程監控等監督機制。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充分發揮案件質量評查結果的作用”。“案-件比”不僅是觀測、評價檢察機關辦案運行態勢的重要依據,也是反映辦案環節是否將工作做到極致、衡量辦案質效的重要指標,必將對司法辦案產生重大影響。

總之,不論是從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角度出發,還是從改革檢察工作內部治理方式的角度出發,“案-件比”概念的提出都是檢察體制改革的一個亮點,它的出現對於檢察行爲的規範化與標準化必將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礎性推動作用,有利於盤活檢察能力存量,有效改進檢察機關工作作風,進一步強化“依憲檢察”“依法檢察”和“檢察爲民”理念,樹立檢察機關更加務實可靠的良好公衆形象。

(作者爲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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