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某负此次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认定:袁某某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3月15日12时37分,王某A驾驶号牌为冀J18W**小型汽车,沿任丘市大姜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邮局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王某B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B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王某A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B无证驾驶无照三轮车转弯时为让直行车辆先行且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形成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王某B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A、王某B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3月31日20时30分,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晋BSP4**小型轿车,沿任丘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北顺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门口时,与大门、墙体相撞,致车辆、大门、墙体损坏,陈某某死亡。经过调查,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未使用安全带是本次死亡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某负此次单方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3日,袁某某由于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河间市新华大街的机动车道由南向行驶至中亚大药房店前,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未戴头盔的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认定:袁某某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明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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