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陳某某負此次單方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認定:袁某某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2020年3月15日12時37分,王某A駕駛號牌爲冀J18W**小型汽車,沿任丘市大姜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郵局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東左轉彎的王某B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B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過調查王某A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B無證駕駛無照三輪車轉彎時爲讓直行車輛先行且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是形成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A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王某B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王某A、王某B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2020年3月31日20時30分,陳某某駕駛牌照爲晉BSP4**小型轎車,沿任丘大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北順創電力器材有限公司門口時,與大門、牆體相撞,致車輛、大門、牆體損壞,陳某某死亡。經過調查,陳某某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未使用安全帶是本次死亡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陳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陳某某負此次單方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5月3日,袁某某由於未戴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河間市新華大街的機動車道由南向行駛至中亞大藥房店前,右轉彎駛入非機動車道內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內未戴頭盔的明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發生碰撞,造成袁某某、明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認定:袁某某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明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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