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直播薦股涉嫌操縱市場,應嚴厲查處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5月29日,陽泉煤業K線圖留下長長的上影線,這是一羣受害於股票直播的股民搶出來的結果。筆者認爲,監管部門應按照新證券法,調查股票直播中的涉嫌操縱行爲。

5月29日9:25集合競價結束後,微信羣“CL-15【股動人生】程龍粉絲羣”以羣公告同時私信羣發出緊急通知:600348陽泉煤業,買入價格必須掛5.13元,買入時間9:25~9:30全倉掛單;切記!你只有5分鐘時間,開盤你就買不到了!在至9:30的5分鐘內,羣內共發5次上述通知,另外之前羣助手已將直播間鏈接發在羣內,直播間在線人數有8000多人。

陽泉煤業5月28日收盤價爲4.67元,29日漲停價爲5.14元,也即“程龍”要求股民比漲停價低1分錢買入,不少股民激動難耐,到9:30開盤,有88593手買單將股價打到5.04元,成交金額約4500萬元,漲幅達7.7%,之後股價卻一路下跌,基本在4.5元左右徘徊。不少股民慘遭套牢。

據股民介紹,之前“程龍”推薦的票若按其提示的買入和賣出價操作是可以盈利的,但也並非全部盈利。如果“程龍”影響力足夠大,追漲股民更多,整個大盤氣氛更加炙熱,陽泉煤業股票當日完全可能封上漲停板,從而讓“程龍”贏得股神美譽,奈何市場氛圍不配合,響應者有限,只能拉出一條向上攻擊失敗的上影線。

若“程龍”只是無私薦股或傳道授業解惑,這個事情也沒有什麼太稀奇的,但股民稱“程龍”錄視頻基本是在酒店、帶口罩、然後變聲,似乎在防範什麼,事情或並不簡單。在筆者看來,監管部門有必要查一查,其中是否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

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手段,比舊版證券法增加了幾種類型,其中一類就是“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若“程龍”及其背後的投資團體,在5月29日有反向的交易行爲,尤其是在9:30在高位埋單賣出,就可能構成該類操縱手段。

隨着微信、網絡直播等新型社交、傳播形式的出現,證券市場操縱等手段也在不斷翻新,可以說,新證券法對此有一定的預見性。新證券法打擊的違法違規範圍更加廣泛,規定的懲處措施更加嚴厲,同時還規定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但顯然,完善立法只是第一步,只有強化執法,讓違法違規得到應有的懲罰,才能體現新法的威嚴。

市場操縱與虛假陳述的危害,都具有廣泛性,受害者都可能成千上萬。新證券法規定的集體訴訟制度,不僅要在虛假陳述案例派上用場,也要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案例中派上用場,要讓所有受害者都得到應有賠償,讓違法違規者得不償失。“魔鬼在於細節”,到目前爲止,A股尚無一例證券集體訴訟成功案例,如何將這個有利於千千萬萬投資者的制度落到實處,還需要相關部門明確具體操作細則。

認定市場操縱手段或行爲,屬於證監部門的職責範圍,此前證券市場操縱行爲認定指引(2007年)顯然跟不上新證券法的需要,建議監管部門與時俱進,根據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出臺新的市場操縱行爲認定辦法,要涵蓋新型市場操縱行爲。

既然新證券法對市場操縱有新的規定,那麼刑法對市場操縱的懲處也要相應完善,這涉及法律配套問題。另外,去年7月1日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針對現行刑法作出的解釋,其中雖有不少新的表述,但放到現在似乎也可能落後於時代,或許也應與刑法一起共同跟進完善。

總之,針對直播薦股中的涉嫌操縱行爲,監管部門應依照新證券法嚴厲查處,要讓違法違規人員付出應有代價,而相關法律法規也要與時俱進儘快完善,由此才能強化法律實施效果。

(作者爲財經時評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