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安廳一副廳長被公訴 自2002年後"步步貪"
摘要:檢方指控,趙雲輝涉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兩宗罪:趙雲輝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最高檢6月1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標題:內蒙古公安廳一副廳長被公訴,涉兩宗罪)
最高檢6月1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趙雲輝(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趙雲輝資料圖
檢方指控,趙雲輝涉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兩宗罪:趙雲輝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興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長,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消息表明,趙雲輝的貪腐史,始於起任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據公開簡歷,趙雲輝於2002年擔任該職,此後“步步貪”,直到2019年6月被宣佈調查。
近來年,內蒙古政法界反腐持續推進,趙雲輝被調查前後,其上級、同事多人落馬。
2018年10月25日,曾任內蒙古政法委書記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落馬。6天后,2018年10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孟建偉退休近一年後被查。孟建偉被調查次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時任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李志斌自縊身亡。去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馬明被宣佈調查,馬明曾以內蒙古自治區副主席的職務兼任自治區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
上述落馬官員中,邢雲已於去年12月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孟建偉於去年9月被提起公訴,檢方指控其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趙雲輝簡歷
趙雲輝,男,漢族,1959年11月8日出生,遼寧省遼陽人,大學(在職)學歷,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7年7月至197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白雲礦區國營農場插隊知青;
1978年8月至1980年8月,內蒙古政法幹校政法專業學習;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辦公室科員、刑警隊技術員(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內蒙古大學法律系幹部專修班學習);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三科科員、副科長、科長,《公安法制》編輯部主任、主編;
1994年5月至1998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法制處副處長、處長;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2000年高配爲副處級);
2002年4月至2002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戶政處處長;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東河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處級,2009年1月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任包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副盟長、興安盟公安局局長;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019年6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