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春田認爲,《著作權法》的修改應當堅持四點基本原則,即反映技術進步的要求,落實著作權的私權屬性,貫徹落實法治和憲法的原則要求,以及加強對創作者權利的保護。本次會議圍繞“作品定義”“廣播組織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等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核心關切問題展開討論,與會專家觀點交流充分並取得了廣泛共識。

今年是《著作權法》頒佈30週年。4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審議,並於4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同時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6月13日。這標誌着醞釀近10年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進入“倒計時”。

剛結束的今年兩會期間,“著作權”也是一大討論熱點。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其中一條就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指出,一年多來,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重要一項就是“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其中提到“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加大打擊侵權違法行爲力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此外,一些代表、委員們圍繞此次《著作權》修訂,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見。

作爲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構成,著作權可謂“與每一個人息息相關”。隨着互聯網進一步“浸潤”於人們的生活,手機輕輕一點,每個人都擁有着撰寫、傳播和轉發內容的能力,這些內容包括從文字、圖片到視頻、音頻,乃至造型、創意等,其實與著作權均有相關。伴隨互聯網業態的不斷迭代,新生的作品類型以及與之相關的侵權糾紛屢屢出現,與著作權相關的新問題、新模式、新業態都在不斷湧現。

可見,不論是上至國家頂層制度設計,還是下到普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著作權法都深嵌其中,也成爲時廟堂之高與江湖之遠都關心的話題。在此背景下,近日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熱點問題研討會”在線上召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江蘇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及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等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和法院系統的衆多知名學者和資深法官參與了此次會議。本次會議圍繞“作品定義”“廣播組織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等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核心關切問題展開討論,與會專家觀點交流充分並取得了廣泛共識。

與會專家指出,從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到加強法律銜接並落實有關國際條約義務,此次修法有效地回應了數字經濟背景下著作權保護的新需求,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着“精益求精、臻於至善”的建議初心,與會專家還對《著作權法》修訂提出不少針對性的建議與意見。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春田認爲,《著作權法》的修改應當堅持四點基本原則,即反映技術進步的要求,落實著作權的私權屬性,貫徹落實法治和憲法的原則要求,以及加強對創作者權利的保護。

同時,劉春田指出,草案現行規定仍有可完善之處,例如草案第3條作品“有形形式複製”的表述,以及草案第12條彙編、演繹作品“雙重授權”的規定有待進一步規範。草案第4條將“不得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納入“權利濫用條款”之中,是否符合有關權利濫用的構成條件,值得再討論。他認爲,從學理角度講,著作權濫用行爲要求權利人主觀上必須存在侵害他人權益的故意。而新增規定實際規制的是“擾亂傳播秩序”的經營獲利行爲,與著作權濫用行爲的內在要求有一定距離。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吳漢東指出,我國《著作權法》立法工作一方面需要“立足主動,儘可能動”主動適應數字經濟和國內文化產業發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需要實現“本土性”“趨同性”和“先進性”三個目標。他表示,草案對於著作權客體、權利、限制和保護的核心規定仍存在完善空間。例如在權利部分,建議將“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合併爲統一的“公開播放權”,防止權利過分細化產生的相互衝突。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李明徳認爲,對於作品的定義需要將草案規定的“智力成果”調整爲“智力表達”,否則將會同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產生衝突。此外,新增的“濫用權利影響作品的正常傳播”規定缺乏現實案例支持,說著作權人濫用權利影響作品傳播沒有現實意義。知識產權中最可能導致權利濫用的是專利權,但作爲《專利法》規制權利濫用的“強制許可條款”在我國也從未獲得適用,《著作權法》更無必要做此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長秦元明形象地把《著作權法》比作產品,將法官比作最大的用戶,並指出“草案”並未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核心關切。同時,他從多個方面建議此次修訂的有關內容更明確一下,以方便司法審判實踐。例如草案雖然新增對作品定義的規定,但就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此定義對未明確列舉的作品類型加以保護,法條並未加以明確。再如,草案對於“權利濫用條款”中影響作品正常傳播的新增規定,缺乏現實案例支撐,實踐中也不存在此類案由,可以預見司法實踐中將不會有太多的適用價值。還有,草案第22條“合理使用條款”的新規定,也未能回答對於一些不符合具體列舉情形、但符合“三步檢驗法”的行爲該如何判定。

此外,與會專家還就四大重點議題展開了詳細探討:第一,應當明確“視聽作品”的定義,以回應技術發展對新型作品保護的要求;第二,“廣播組織信息網絡傳播權”值得商榷,有關內容夠可以進一步改寫;第三,“合理使用制度”應當更加關注具體條文立法語言和立法技術的完善。第四,“權利濫用條款”或引發《著作權法》立法重點的偏移,不妨先擱置。

作爲上述四個環節的研討主持人,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總結髮言引人共鳴。他認爲,我國著作權行政執法的特色保持和工作重點仍應定位於打擊損害公共利益的各類侵權盜版行爲。通過行政執法規制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爲在在某種程度上可能缺乏立論基礎。

“對於著作權行使的問題,本質上還是一個私法問題,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由當事人加以約定,直接引入行政執法和處罰在科學性上還不太夠。說到底,我們的行政機關面對民事權利應當保持必要的謙抑。”叢立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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