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2日電 據銀保監會消息,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給予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大足支公司共被罰款10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一是給予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1月-6月,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列支廣告宣傳費及印刷費9筆,金額88800元,並將其中43300元分5次支付給大足區某廣告經營部,隨後該廣告公司負責人以現金、微信轉賬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43300元支付給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綜合部人員丁某,丁某隨後支付給公司業務員。

2019年1月-9月,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以業務員私人車輛“跑業務”的名義列支燃油費183筆,金額76862元。其中34741.86元爲虛列費用。34741.86元的虛列費用均由業務員尋找燃油發票向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報銷,如5月-6月公司業務員宋某報銷燃油費11312元,其中真實燃油支出4587元,虛列6725元。

上述虛列費用合計78041.86元,全部用於業務員向2019年1月-7月的車險被保險人支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共計180筆。

二是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2019年1月-7月,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將保險業外人員介紹的86筆(其中車險業務41筆,責任險等非車險業務45筆)直銷業務虛掛在公司代理人梅某名下,中華聯合重慶分公司根據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提供的清單將虛列手續費80748.5元(其中車險手續費55289.2元,非車險手續費25459.3元)轉至梅某賬戶內,隨後梅某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綜合部人員丁某,丁某再分次支付給保險業外人員作爲介紹保險業務的“好處費”。

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經理姚澤林,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上述給予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兩項違法行爲負主要領導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指出,上述給予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爲,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鑑於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積極配合檢查,在案件移送處罰前積極整改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且給予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違法金額在10萬元以下,具有《重慶保監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6)》所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決定對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罰款5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姚澤林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永川監管分局稱,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的行爲,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款的規定。鑑於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積極配合檢查,在案件移送處罰前積極整改並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且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法金額在25萬元以下,具有《重慶保監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6)》所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決定對中華聯合大足支公司罰款5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姚澤林警告並罰款1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