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譙某某拐騙年僅兩週歲的幼兒,使其脫離監護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譙某某稱抱走2週歲的幼兒是爲了自己收養,也無證據表明其有出賣幼兒牟利的目的,故其行爲構成拐騙兒童罪。

中年婦女在上海火車站強行抱起2歲女童後欲逃離被當場制止,獲刑一年零六個月。

6月2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拐騙兒童案件,澎湃新聞記者從庭審現場獲悉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圖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6日17時38分許,被告人譙某某在鐵路上海站東南出口旁邊的肯德基餐廳門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監護人不備,強行將武某某抱起並欲逃離現場,後被被害人母親與祖母當場制止並扭送至公安機關。被告人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上述行爲。

經鑑定,被告人譙某某被評定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爲,被告人譙某某拐騙年僅兩週歲的幼兒,使其脫離監護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騙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譙某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譙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譙某某在公共場合企圖將兩歲幼童偷走,構成拐騙兒童罪。被告人因被幼童監護人及時制止而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自稱出於收養的目的,且公安機關未發現其有買賣行爲,故確定爲拐騙兒童罪。

本案中,被告人譙某某稱抱走2週歲的幼兒是爲了自己收養,也無證據表明其有出賣幼兒牟利的目的,故其行爲構成拐騙兒童罪。由於被告人譙某某系犯罪未遂,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上海靜安法院副院長丁德宏表示,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一般來講是以矇騙、利誘爲手段,對象多爲學齡前兒童,也有偷盜嬰幼兒的情況,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養。而拐賣兒童罪,則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拐騙兒童罪的行爲人不以出賣兒童爲目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家長,在人流量大、人員密集的車站、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範圍,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一旦發現孩子被拐失蹤,應立刻報警。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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