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個人破產法要來了!市場關注8大焦點(附10大核心內容))

全國首個個人破產地方法規,向公衆徵求意見。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發布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說明稱,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此外,該意見稿還明確,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焦點1:50萬元以上可申請破產清算

關於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焦點2:債務人不得擔任董監高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焦點3:推出豁免財產製度

免責時點設定爲免責考察期屆滿(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破產人才可以申請免責。但同時也作出激勵性規定,如破產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爲限制。

焦點4:以後可以欠債不還?不是的

救濟是個人破產製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製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焦點5:故意欠債不還咋整

《徵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

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爲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爲、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爲的目的;

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爲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焦點6:什麼人才能申請個人破產?

(圖片來自海洛)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本條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是,將申請破產的債務條件限定爲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導致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作爲特區立法,應當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納入適用範圍,即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已爲特區經濟發展做出一定貢獻,且與其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條例以“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作爲適用對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產的適用。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併審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焦點7:債主怎樣才能申請欠債的人破產?

《徵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焦點8:爲什麼深圳推動個人破產製度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的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深圳商事主體總數的37.5%。除了數量驚人的創業者以自然人的身份進行創業,還有很多小微企業主往往將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捆綁在一起,企業可以破產,個人不能破產,不少債權人要求企業主以個人財產進行抵押。這不僅加大了金融風險,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創造了空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深圳市商業聯合會執行會長林慧表示,因爲我們有大約百分之七八十的企業在做企業貸款的時候質押了個人的財產,應該說是押上了他們的身家性命。希望這部法能保護到這些爲我們深圳發展建設敢於冒險、敢於投資、敢於擔當的這些企業主,給他們有一個緩衝的機會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夠有效釐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動的價值;能夠引導企業和社會公衆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在社會交往和經濟活動中誠實守信,循規蹈矩,從而推動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圖片來自海洛)

附:意見稿核心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分爲十三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簡易程序、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一百五十七條。

一、適用範圍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

此外,前兩款規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同時依照本條例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二、申請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產申請書、誠信承諾書、破產經過說明;

2、收入說明、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3、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債權債務清冊

4、所扶養人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其中,債務人所扶養的人是指債務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此外,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到期債權證明等有關材料。個體工商戶債務人還應當提交其僱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不予受理或駁回情形

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1、申請不符合本條例《適用範圍》規定的;

2、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

3、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爲的。

此外,債務人、債權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財產申報說明

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如實申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情況:

1、工資收入、勞務所得、銀行存款、現金、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資金、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等現金類資產;

2、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理財產品等的情況;

3、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情況;

4、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益;

5、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6、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7、文玩字畫、個人收藏等貴重物品;

8、債務人基於繼承、贈與、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9、債務人有理由主張的財產權益;

10、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可期待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11、債務人在境外獲得的本條1—10項規定的財產及財產權益;

12、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申報時一併說明:

1、爲債務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時該子女尚未成年;

2、債務人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

3、債務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

4、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五、豁免財產界定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爲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自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獲得裁定免責前取得的財產,也應當用於清償債務。

同時,下列財產屬於豁免財產:

1、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

2、爲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

3、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4、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物品;

5、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6、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7、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

其中,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爲豁免財產。

六、限制消費及從業禁止情況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爲: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3、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4、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5、旅遊

6、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此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七、關於債權申報情況說明

1、申報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自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2、到期與計息。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爲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未決債權的申報。債權人可以申報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八、關於重整情況說明

1、重整條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他人財產取回。債務人合法佔有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3、重整終結。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爲;

(3)由於債務人的行爲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4、重整要求。重整計劃草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清償期限不超過三年,且每次清償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

(3)同類債權給予公平清償;

(4)清償順序符合破產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償順序;

(5)清償比例不得低於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清償比例。

其中,債權人自願放棄其權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5、強制批准。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本條例重整要求規定的,債務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九、關於破產清算情況說明

1、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其他債務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撫養費;

(2)個體工商戶破產人所欠僱用人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包括應當劃入僱用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僱用人員的補償金、人身損害賠償金;

(3)普通破產債權。

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2、不能免除的債務。下列債務不得免除,但債權人自願放棄的除外:

(1)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

(2)惡意侵權行爲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

(3)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撫養費等;

(4)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

(5)破產人知悉而未記載於債務清冊的債權,但債權人明知破產宣告情形的除外;

(6)學生教育貸款;

(7)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

(8)債務人所欠稅款;

(9)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

此外,破產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餘債務:

(1)隱匿、僞造、變造、銷燬涉及財產狀況的賬簿、憑證、文書類及其他物件;

(2)虛構債務或者提供虛假的債務清冊;

(3)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者拒絕履行說明義務、作虛假說明;

(4)以不正當手段妨礙管理人執行職務;

(5)隱匿、轉移、損壞、不當處分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

(6)對個別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或者對個別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7)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爲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

(8)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負擔債務;

(9)八年內獲得過破產清算免責,或者四年內獲得過重整或者和解免責;

(10)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十、相關法律責任說明

1、債務人相關法律責任。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不協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的;

(2)幫助、包庇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不當減少債務人財產價值的;

(3)幫助、包庇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4)幫助、包庇債務人違反本條例關於債務人義務規定和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爲決定的;

(5)以不正當手段妨礙管理人執行職務的;

(6)其他妨害破產程序的行爲。

2、債權人相關法律責任。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第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構債權,虛假申報,或者主張虛假的取回權、抵銷權的;

(2)明知債務人處於破產程序中,仍然取得債務人財產的,但爲債務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3)惡意串通行使表決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其他妨害破產程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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