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原告王某志主張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未給付全部承包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原告王某志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其承包施工工程總造價,故對其主張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給付剩餘承包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未被一審法院支持。

民事訴訟中常有一種情況是,對己方有利的證據掌握在對方手中,而對方爲了能勝訴,拒不交出該證據,那麼此時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施工方從二包手中拿到工程

完工後被拖欠尾款

2008 年 12 月 22 日,魯美工程總公司作爲二包,與瀋陽市瀋河區建安安防器材經銷部作爲承包人,簽訂《供銷合同》一份,由建安安防負責瀋陽市房地產大廈監控系統的施工。

之後建安安防法定代表人王某志按期進場施工。魯美工程總公司分別於 2008 年 11 月 5 日給付 30,000 元工程款、2008 年 12 月 23 日給付 270,000 元工程款、2011 年 1 月 17 日給付 250,000 元工程款。

現原告王某志以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尚欠承包款 140,000 元及利息未付,將魯美工程總公司以及發包方瀋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瀋陽市房產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因原告

證據不足駁回其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建安安防與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簽訂的《供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現原告王某志主張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未給付全部承包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新規將對此條進行刪除)原告王某志應提供雙方對工程總價款的約定或結算,以證明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尚欠承包款。

但原告王某志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因此,法院無法認定其承包施工工程總造價,故對其主張被告魯美工程總公司給付剩餘承包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未被一審法院支持。

二審法院援引證據規則

推翻一審裁判

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發包方瀋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和瀋陽市房產產權登記發證中心主張,已根據審計結算報告向魯美公司結清了全部工程款,這表明,就涉案工程已存在審計結算報告,但是二發包方以及魯美公司均拒絕提供該審計結算報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被新規第九十五條取代)三被上訴人拒絕提供結算數額,又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爲全部工程款,故可以推定上訴人主張的尚欠 14 萬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成立。

二審法院改判魯美公司向王某志支付剩餘工程尾款 14 萬元。

對方拒不提交證據

己方主張可被法院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該法條有如下三項要點:

一、己方欲通過該證據,證明不利於對方的主張,且舉證責任在己方;

二、對方控制着該證據,致使己方無法取得該證據;

三、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該證據。

若同時符合以上三點,在 2020 年 5 月 1 日之後,就可以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從而獲得法院支持。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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