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本科学历的周鹏(化名)是铁岭人,2016年9月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南京粟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职业技能、文化艺术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等。在2017——2019年,周鹏竟诈骗了20余名家长,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二三里资讯获悉,2017年至2019年6月,周鹏通过伪造北京大学毕业证,虚构自己是北京大学物理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虚构自己是南京工业大学教授且在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知名大学有关系,虚构可以通过华侨生联考或者通过关系让学生被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国内211、985名校录取等事实,以南京粟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名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以收取培训费、打点关系费、加急办理费、工作签证费等名义多次骗取23名学生家长财物共计3093898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周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共计30938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周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责令周鹏退赔23名家长被骗财物共计3093898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三里编辑 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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