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张亚玲)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唐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0月21日上午11时许,陈某通过微信联系唐某发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400元。后唐某发通过微信转账400元从唐某某处购得一小包“冰毒”并交给陈某,同时从陈某处分得一点“冰毒”并吸食。

2019年10月22日晚19时许,陈某再次微信联系唐某发并转账300元购买“冰毒”,唐某发以同样的方式从唐某某处购得“冰毒”交给陈某并要求分点“冰毒”吸食,陈某以帮别人拿为由,未将“冰毒”分给唐某发。

2019年11月06日凌晨01时许,陈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唐某发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后二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唐某发处查获白色晶体两包。经称量,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共计净重0.4克。经检验,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发第一、三起犯罪事实属实。在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唐某发受委托到唐某某处购得300元“冰毒”交给陈某,并未分得部分“冰毒”,也未收取“介绍费”、“劳务费”,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发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发在2019年11月6日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毒品没有实际转移,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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