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嘉禾分站(通訊員 張亞玲)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被告人唐某發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9年10月21日上午11時許,陳某通過微信聯繫唐某發購買“冰毒”,並微信轉賬400元。後唐某發通過微信轉賬400元從唐某某處購得一小包“冰毒”並交給陳某,同時從陳某處分得一點“冰毒”並吸食。

2019年10月22日晚19時許,陳某再次微信聯繫唐某發並轉賬300元購買“冰毒”,唐某發以同樣的方式從唐某某處購得“冰毒”交給陳某並要求分點“冰毒”吸食,陳某以幫別人拿爲由,未將“冰毒”分給唐某發。

2019年11月06日凌晨01時許,陳某又通過微信聯繫唐某發購買毒品“冰毒”,並通過微信支付300元。後二人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公安機關從唐某發處查獲白色晶體兩包。經稱量,查獲的兩包白色晶體共計淨重0.4克。經檢驗,兩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發第一、三起犯罪事實屬實。在第二起事實中,被告人唐某發受委託到唐某某處購得300元“冰毒”交給陳某,並未分得部分“冰毒”,也未收取“介紹費”、“勞務費”,其行爲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唐某發販賣甲基苯丙胺二次不滿十克,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唐某發在2019年11月6日販賣毒品時被當場抓獲,毒品沒有實際轉移,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後,被告人唐某發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