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假藥罪被改爲非法經營罪,14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均有所減輕,另有1人被判無罪。據辯護律師介紹,15名一審被告人中,除曹旋昌被判決無罪外,其他14人被認定犯非法經營罪,刑罰均較一審有所減輕,其中一人被免於刑事處罰。

來源: 澎湃新聞

6月2日,連雲港“藥神案”二審宣判,一審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假藥罪被改爲非法經營罪,14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均有所減輕,另有1人被判無罪。

本案上訴人林永祥的辯護律師葛紹山、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爲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6月2日的宣判是採用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

據辯護律師介紹,15名一審被告人中,除曹旋昌被判決無罪外,其他14人被認定犯非法經營罪,刑罰均較一審有所減輕,其中一人被免於刑事處罰。判刑最重的原審第一被告人林永祥,從一審刑期六年三個月改判爲五年。另外,張旭從一審刑期六年六個月改判爲五年,何永高從一審刑期四年七個月改判爲一年。

這起因代購、銷售印度仿製抗癌藥引發的刑案,因與電影《我不是藥神》情節相似,被稱之爲連雲港“藥神案”。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該案被告人包括林永祥、何永高等15人。公訴機關指控,在2013年底到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何永高等人先後購進大批印度生產的無進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衛、特羅凱、多吉美等抗癌藥,加價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在5萬元到590萬元不等。

2018年8月,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3年9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另有一人被判處緩刑,三人免於刑事處罰。

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多名癌症患者曾表示,法院認定的林永祥等人銷售的“假藥”,與一般“假藥”有所區別,是能夠“續命”的靶向藥。連雲港市食藥監局在該案一審時也曾對澎湃新聞表示,涉案藥品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一審宣判後,15名被告人中的7人提出上訴。2019年5月20日,該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林永祥等人的辯護律師出庭進行無罪辯護。

值得注意的是,《藥品管理法》於2019年8月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藥品管理法》刪除了原來“按假藥論處”的相關條款,並在第124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多名被告人辯護律師表示,二審宣判後,將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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