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运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银行卡现金案件,被告人22岁的男子董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他人手机支付宝,从银行卡中盗取现金3038元,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董某以开玩笑的方式,将在同饭店打工的一女工晓花(化名)的手机抢到手,拿回宿舍,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晓花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添加手机号、设置支付密码的方式,将自己的手机号添加到晓花的支付宝账户。为了防止被晓花发现,他又将晓花手机上显示的验证码删除。由于晓花的支付宝绑定银行卡,董某多次通过晓花的支付宝账户提现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3038元,用于消费和偿还债务。当晓花需用钱时发现银行卡和支付宝里的钱都没了,于是向警方报了案。董某被抓获归案 。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董某和被害人晓花达成赔偿协议,董某将盗窃钱款返还晓花,取得晓花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董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已进入网络时代,人们大都将银行卡与手机支付宝捆绑,大大方便了交易和生活,但也成为犯罪分子盗窃作案的目标。特提醒大家无论何时何地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切莫将手机随意托给他人,尤其不要将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和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泄露给他人,以防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燕都融媒体记者 任利 通讯员 李忠勇 甄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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