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違法代碼:120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十元罰款,記2分。(四)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代碼:601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五十元罰款。

通 告

爲進一步提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和汽車駕乘人員安全防護水平,減輕交通事故後果,保護駕乘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交管局“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統一安排,民勤縣公安局決定自2020年6月4日起,在全縣範圍內集中開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不戴安全頭盔、機動車駕乘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點違法行爲

(一)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車人未戴安全頭盔的。

(二)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三)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包括後排乘坐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重點違法行爲處罰依據和標準

(一)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乘車人不戴安全頭盔的,初次查獲予以批評教育,再次查獲的登記備案,三次以上查獲仍不改正的,予以實名曝光,並通報所在單位或鎮村、社區。

(二)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違法代碼:120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十元罰款,記2分。

(三)乘坐在道路上行駛的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違法代碼:30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四)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代碼:601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五十元罰款。

(五)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代碼:301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的摩托車,必須按照機動車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上道路行駛;符合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依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上道路行駛。安全頭盔、安全帶在關鍵時刻保護駕乘人員免受致命傷害,爲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文明駕駛、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民勤縣公安局

2020年6月3日

編輯:裴豔春

責任編輯:姜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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