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認爲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兒童樂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餘元。庭審中,張女士介紹,遊樂場內播放循環廣播,要求“大人與小孩在滑滑梯時不可穿着短裙、絲襪”,她認爲這就是默認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6月1日,北京朝陽區法院對外通報一起發生在遊樂園的安全事故。一名58歲的女子在兒童樂園玩兒童滑梯造成骨折,法院判定其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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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12萬餘元

58歲的張女士陪孫女在北京朝陽區某兒童遊樂園遊玩時從兒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遂起訴遊樂場及保險公司索賠。

張女士在起訴書中稱,2019年9月24日,她看護2歲9個月的孫女在北京朝陽區某兒童樂園內遊玩,期間張女士從海洋球區域滑梯滑下時摔傷。後經送醫診斷,張女士腰椎壓縮性骨折,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因認爲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兒童樂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餘元。

庭審中,張女士介紹,遊樂場內播放循環廣播,要求“大人與小孩在滑滑梯時不可穿着短裙、絲襪”,她認爲這就是默認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兒童樂園:有明顯安全提示

兒童樂園辯稱,廣播裏播放的滑梯是指遊樂場內的另一處紅色的大滑梯,而並非是涉案滑梯。兒童樂園提供某點評網上找到的事發前的一條點評,從點評配圖中可以看到該滑梯口處確實貼有文字。

法院:張女士承擔70%責任,兒童樂園承擔30%

法院認爲,張女士作爲成年人,應當對成人使用兒童設施存在風險有所認識,涉案滑梯口處貼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並非下到海洋球區唯一途徑,張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從涉案滑梯滑下導致受傷,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

兒童樂園雖然貼有提示,但並未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並及時干預,廣播播放內容亦不夠準確、具體,其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決,其中,兒童樂園在責任內需要賠償張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0234.18元。

法院一審認定,張女士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對此事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兒童樂園承擔30%。

網友對於判決紛紛表示理解和支持:

“多大了還把自己當小孩”

“已經提示不能做的事應該自己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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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新聞廣播FM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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