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向銀行償還貸款3700餘萬元,

有了收入卻故意轉移規避法院執行。

近日,

林某與鄭某這對夫妻

被法院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

林某和鄭某夫婦是南安市水頭鎮海聯創業園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某建設公司負責人。2018年2月,泉州中院判決兩人應向某銀行歸還貸款本金3671萬餘元以及利息等52萬餘元,判決於2018年4月2日生效,但直到生效期兩人均未還款。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書送達後,這對夫妻卻依然視若無睹。

2018年9月,因夫妻倆未按執行通知要求申報財產,法院執法人員前往夫妻倆在水頭鎮的住處進行查處。鄭某得知執法人員到來,無處可逃,選擇躲到洗衣機後面,但在執法人員搜查仔細下,鄭某終被抓獲,並被司法拘留15日。

在拒執期間,夫妻倆將水頭的機械公司廠房和宿舍進行出租,收取90萬元的租金和水電費。然而這筆錢他們沒有拿來還款,先是阻撓承租人將租金交給法院執行,後又要求承租人將29萬元租金轉入林某父親的個人賬戶以規避執行。

最終,這對夫妻倆分別在2019年7月、9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林某和鄭某均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THE END

記者:李貴靈

通訊員:吳序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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