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梓佩

日前,深圳市公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爲我國內地關於個人破產的首次地方性立法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說明中提到,“救濟是個人破產製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對此應合理解讀。

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被學界調侃爲“半部破產法”。另外“半部”個人破產法長期缺位,與社會歷史背景有關,也受制於社會上“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等舊有觀念。隨着經濟發展,健全破產製度已成爲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被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及,去年溫州中院便率先審理一起個人破產案件。新形勢下,個人破產立法勢在必行。而個人破產製度最直接,也最本質的意義就是救濟。

“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需要得到救濟。一來,《企業破產法》不覆蓋個體工商戶及電商、自由職業者等自我僱用的商事主體,這些主體一旦面臨市場風險,則需要以個人名義承擔無限責任。二來,當經營者以個人或家庭財產作爲擔保,企業的經營風險也可能被無限轉移給個人和家庭。無限責任很容易使債務人因自身經營不善或受經濟環境影響,而揹負沉重債務負擔,陷入既無力還債,也無錢經營以便還債的絕境。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即通過爲債務人提供清算或和解的可能性、允許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重整,實現救濟。債務人及時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可以重新開始經營活動,從而有機會清償剩餘債務並創造更多財富。和企業一樣,擁有救濟措施作爲“寬容失敗”的保障,個體經營者創新創業時的顧慮也會減少。因此不難理解,爲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能爲經濟社會發展增添活力、注入動力。

同時,個人破產製度未嘗不包含對債權人的救濟。一方面,個人破產製度避免了債權人追索債務釀成惡性事件,此次徵求意見稿允許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提出清算,使債權人能夠及時清理債權債務關係,避免因遭遇“老賴”導致損失擴大。另一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視爲免責考察期屆滿”的三種情形,實質是鼓勵債務人積極清償剩餘債務,從而維護債權人權益。

而如果不對救濟對象加以區分,救濟也會失去意義。此次徵求意見稿從控制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條件、規定不予免除的債務、設置免除債務的條件、爲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增加消費和從業限制等多個方面着手,嚴防“老賴”或實施欺詐的債務人藉機逃避責任,保證破產程序發揮預期作用。例如,立法明確其適用範圍爲“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就將違法經營、過度消費導致負債的情形排除在外,並且防止有人藉機“來深避債”。

相應地,從細處着眼,徵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的配偶可以適用本條例,不必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是基於對夫妻共同財產密切關聯的考慮。在劃定豁免財產範圍時,徵求意見稿在《民事訴訟法》“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基礎上,將“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等內容也人性化地包括在內。

在限制高消費部分,將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調整爲“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避免有人“不能乘坐高鐵”耽誤了賺錢還債。

如此等等,其實也都是以立法進步加強公民權利保障的生動體現。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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