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因管理不善,未正确使用铅尘防护设施,造成局部铅尘浓度超标,引起部分员工血铅水平偏高,幸好该厂依法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了职业病苗头,对血铅异常员工早调离、早治疗,同时迅速强化工程和管理,及时采取手段降低车间内铅尘浓度,有效防止了群体性职业病事故发生。《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每天有多少人

正在向前(钱)奔跑着?

很多没日没夜忙活的小伙伴

却往往很容易忽视了职业病防护

以下这几位工厂小哥“血的教训”

证明了做好防护措施到底有多重要

案例:2019年12月,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健康局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称:辖区内某泰铅酸电池厂7名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人员整体血铅水平偏高,其中超出职业接触限值1人(均未达疑似职业病诊断标准)。

铅在工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包括印刷、金属加工、陶瓷、铅酸电池制造等诸多行业。它是一种重金属元素,对人体有害,过量吸入铅及其化合物会造成人体内血铅超标,会引起机体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的一系列异常表现,影响人体的正常机能,常引起群体性中毒事故。

为及早处理防范群体性职业病事故发生,12月16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组成调查组对某泰铅酸电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对照某泰铅酸电池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对该厂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虽然该厂建有较好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且设备正常运行,排风罩控制风速达标,员工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但该厂存在:

1、铅酸电池装配工为图方便习惯性不在排风罩内操作,实际操作区基本无排风风速;

2、废铅收集盒不加盖,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工具收集桶不加盖,气流造成二次扬尘;

3、车间墙面粗糙、钢架较多,造成铅尘挂墙、堆积较多等问题,均为管理因素,并有部分岗位铅尘危害因素超标。

▲整改前工人习惯不在排风罩内操作,操作位风速基本为零

▲整改前接触铅的废旧劳保用品收集盒不加盖,气流造成二次扬尘

▲整改前工具收集架不加盖,气流造成二次扬尘

▲整改前废铅收集盒不加盖,气流造成二次扬尘

▲整改前操作桌面残铅积存较多,气流造成二次扬尘

防范职业性铅中毒重点为: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控制铅有害因素的扩散;

2、加强健康监护;

3、加强个人防护。

南海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某泰铅酸电池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其安排血铅超出职业接触限值员工进行驱铅治疗。

经治理,2020年1月,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监督所再次到某泰铅酸电池厂进行复查,该厂已将存在问题全部按要求整改。

▲整改后排风罩更适合操作,工人正确在排风罩内作业;墙面挂铅被清理,并改用易于清扫的墙面材料;天花多余钢支架被清理,避免铅粉沉积;工人养成较好工作习惯,桌面基本无铅角残留;废铅收集盒被密封化处理。

二专家点评

李医生1分钟前

要防范职业性铅中毒,重点是采用工程技术控制岗位铅尘浓度。本案中某泰厂工程技术到位,但工程治理并非一劳永逸,必须与相应的管理配合。

本案因管理不善,未正确使用铅尘防护设施,造成局部铅尘浓度超标,引起部分员工血铅水平偏高,幸好该厂依法定期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了职业病苗头,对血铅异常员工早调离、早治疗,同时迅速强化工程和管理,及时采取手段降低车间内铅尘浓度,有效防止了群体性职业病事故发生。

三以案释法

(一)案例中:某泰厂建有较好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且设备正常运行,排风罩控制风速达标。

法律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例中:某泰厂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血铅超出限值员工调离接铅岗位并进行驱铅治疗。

法律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法律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中:某泰厂管理不善,员工未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法律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案例中:某泰厂部分岗位铅尘危害因素超出接触限值,被责令整改至低于接触限值。

法律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法律后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呼吁广大打工仔朋友们,

搏命“稳食”的同时,

要多为自己着想,做好职业防护。

而企业管理者也切莫为了省一点小钱,

就置职工健康于不顾。

只有保障了职工的健康

企业才能良性运转

大家都可以赚得开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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