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全省交警部門持續保持嚴查酒駕高壓態勢,針對易發酒駕重點區域,重點時間段,加大警力投入,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平穩有序。自5月份以來,全省共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爲5460起,酒駕4700起,醉駕760起。整治酒駕醉駕交通違法行爲沒有休止符,提醒廣大駕駛人,酒後切勿心存僥倖,自覺抵制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爲,自覺遵法守規、安全文明出行。

“零容忍”,精準查緝,

對酒駕醉駕駕駛人嚴管嚴罰

近日,延邊交警支隊延吉大隊依蘭中隊執勤民警,發現一輛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面色潮紅,在回答民警盤問時,略有酒味散出,民警斷定該男子有酒駕嫌疑。隨後,民警通過呼氣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檢測值爲:185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

在進一步覈實身份信息時,辦案民警又發現,該男子趙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經公安綜合信息查詢平臺對趙某的駕駛證進行查驗,結果顯示的是另外一個人的名字。趙某涉嫌“套取”別人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爲。並且,趙某在2014年12月25日,在朝陽街解放路路口實施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已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並處罰過。目前此案已移交延吉市檢察院做進一步處理。

全覆蓋、延伸管控觸角,

機動靈活開展整治行動

5月25日,長春交警支隊雙陽區大隊機動分隊民警巡邏至雙陽區雙陽大街與山河路交匯處南側時,現場查獲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檢測值爲80mg /100ml,民警隨後對王某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抽取王某靜脈血樣化驗。經化驗,王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爲85.07mg/100ml,其行爲已構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並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王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王某一經定罪,將面臨六個月以內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

無盲區,設卡設點,

持續嚴防嚴控

近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民警在延吉北站口進行早執勤,在高速出口處發現一輛小型轎車駕駛人金某面色泛紅,並且車內有酒氣傳出,民警立即對駕駛員進行酒精檢測,經酒精檢測棒預檢測,顯示駕駛人有飲酒情況,隨即帶駕駛員金某到公安執法站使用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顯示男子血液內酒精含量爲63mg/100ml。見到檢測結果,金某承認自己昨天中午喝了些啤酒,早上感覺比較清醒,以爲沒什麼事就自己駕駛機動車返回延吉,沒想到仍處於飲酒狀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警依法對金某實施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來源:長春交警支隊、延邊交警支隊、吉林高速交警延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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