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 李袅 摄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3日14时20分讯(记者 李袅)癞蛤蟆、画眉鸟……捕获这些身边常见的动物,一不小心可能就犯法了。世界环境日前夕,今(3)日,重庆渝北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捉200余只癞蛤蟆 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晚上,骆某在铜梁区某村其家中的房前屋后,使用电筒、编织袋等工具,在该区域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情况下,采取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获蟾蜍共计209只。次日,骆某去镇上出售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捕获的蟾蜍均系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案发后,209只蟾蜍已放生。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骆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中华蟾蜍,俗名癞虼宝、癞蛤蟆,是农村常见的“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捕食对象有益系数达90%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枪支、毒药、炸药、电击、电子诱捕、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本案中,骆某就是在夜间使用了家中必备的手电筒,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方法却是法律禁止使用的,这种随处可见的癞蛤蟆也是应该保护的“三有动物”。

捕获3只画眉 三人被判处实刑二个月

2020年2月7日,刘某、汪某、吕某因疫情期间闲在家中感觉烦闷,溜到合川区三汇镇,不顾忌疫情,使用禁用的声音诱捕和网捕方式,共计捕获鸟类3只。后3人返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捕获的鸟类均系野生画眉鸟,属“三有动物”。

根据合川区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案涉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狩猎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方法。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汪某、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案发于疫情期间,三人认罪认罚,三只画眉鸟尚属活体,对三人均判处实刑二个月。

法官提醒,画眉鸟作为中国特产鸟类,声音婉转动听,被誉为“鹛鸟之王”,由于民间大量捕捉致使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画眉鸟是重要的农林益鸟,虽属常见但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切莫随意猎捕,铸成大错。

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日益受关注

“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类,特别是对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关注力度。”渝北区法院副院长郑永红介绍,渝北区法院审理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有个别不法分子受利润驱使铤而走险,突破法律红线的情形,也有部分群众受滥食陋习、炫富心理、猎奇心理等畸形消费观影响,还有部分群众因文化程度较低,对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缺乏明确认识。

据了解,过去一年多来,渝北区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70件,其中审结环资刑事案件155件222人,对62人判处监禁刑。2019年共判决罪犯缴纳生态修复费、生态环境损失费53.6万元,同时组织缓刑犯、志愿者开展补种复绿和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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