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一步,司法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加強對依法推進假釋適用工作的研究,針對性破解制約假釋適用的體制機制問題,順暢假釋案件辦理和假釋人員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工作機制,統籌使用好減刑、假釋兩種刑罰變更措施,依法推進假釋適用,發揮好假釋在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說,檢察機關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實行法律監督的同時,更要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觀念,注重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強化自身監督,確保辦案質量和檢察權依法規範運行。

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加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促進雙贏多贏共贏”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副廳長劉福謙,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回答記者提問。

將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整改

發佈會上,有媒體問及北京市通報了致人死亡的郭某思在服刑期間減刑案件違法違規情況。目前我國刑罰變更執行以及法律監督工作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表示,對於前一段時間的郭某思服刑期間減刑的違法違規問題,5月9日,北京市聯合調查組作出了通報:調查發現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執法不規範、違法工作紀律和失職瀆職等問題,北京市監察委已對監獄幹警劉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間,劉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屬及有關社會人員請託,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爲郭某思獲得減刑提供幫助,涉嫌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等犯罪。同時,北京市檢察院也進行了通報,對照郭某思減刑案件調查組發現的相關問題,將深入開展自查,切實檢查糾正履行監督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對發現涉及到檢察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將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侯亞輝說,近年來,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約,確保刑罰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同時,我們認爲在刑罰執行活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各部門共同研究解決。

一是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對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執行制度還有不正確的認識。減刑、假釋的適用是爲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發揮刑罰的功能,從而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但在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把減刑、假釋制度作爲穩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緒、督促服刑人員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種手段等執法司法觀念。

二是司法實踐中一些刑罰變更執行評判標準不明確,導致執法司法尺度不統一。如“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具體認定問題、財產刑履行能力認定標準問題等。由於缺乏統一科學的標準,不同地區對同類或相似案件處理結果不是很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是監獄罪犯計分考覈標準要進一步總結、完善,以突出重點。實踐中,計分考覈標準等主要是以罪犯勞動表現爲重點,較難準確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況。

此外,檢察機關在“減假暫”法律監督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要進一步改進和規範。比如,對罪犯計分考覈活動的監督有待深入。再如,“減假暫”監督糾正標準、統計口徑等不規範的問題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又如,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對檢察建議的質量重視不夠,制發的檢察建議數量雖多但對整改情況督促落實不夠等等。另外,檢察機關的信息化建設需要加強,現代信息技術支撐還不夠。

侯亞輝稱,對於刑罰變更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將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訓,舉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時,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力度,加強與刑罰執行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實現刑罰執行及其法律監督工作的雙贏多贏共贏,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逐案層報最高檢備案審查

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如何防止“燈下黑”,強化對自身工作的監督?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劉福謙說,檢察機關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實行法律監督的同時,更要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觀念,注重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強化自身監督,確保辦案質量和檢察權依法規範運行。

一是堅持線上辦理全程留痕。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執檢子系統上線運行後,檢察機關辦理“減假暫”案件要求從受理、辦理、流轉、審批、監督、用印等各個環節,都要通過系統在網上操作,確保檢察機關辦理的“減假暫”案件在網上全流程運行,所有文書系統生成,實現對檢察機關辦案環節的全程留痕,強化對內部辦案流程和質量的監督。

二是嚴格落實相關制度規定。嚴格按照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案件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的案件,逐案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的案件,逐案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同時,最高檢和各省級人民檢察院還每年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假暫”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檢察院落實有關要求,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罰變更執行案件工作的領導。

三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檢察機關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按照《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與檢察機關的監獄巡迴檢察和“減假暫”辦案等工作,聽取和接受他們的意見建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規範辦案行爲、提升檢察公信力。

四是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按照“誰承辦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減假暫”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立完善對檢察官辦理“減假暫”案件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注重發現檢察機關在辦理“減假暫”案件中的不規範或違規違法行爲。通過開展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專項案件督察以及巡迴檢察等工作,及時發現檢察機關辦理“減假暫”案件中存在的違規違法問題。對在“減假暫”案件中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對發現後不予報告、不依法及時監督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檢察人員的責任,確保監督到位。

至2019年底,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871人

修改後的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權。檢察機關如何立案偵查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

侯亞輝表示,修訂後的刑訴法第1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我國監察體制改革後,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偵查權,我們認爲,這是黨中央科學判斷反腐敗鬥爭新形勢、順應時代新要求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中國特色法律監督制度科學發展中作出的重要制度設計。”侯亞輝說,司法實踐中,執法、司法領域中存在的危害司法公正、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行爲,通常與訴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爲交織在一起,特別是一些“減假暫”活動中的司法腐敗行爲,大多與執法、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密切相關。

自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各地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偵查辦案職能,積極構建辦案機制,優化辦案流程,創新辦案手段,嚴肅查處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行爲。截至2019年底,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871人,有效維護了司法公正,較好保障了公民權利,起到了很好的辦案效果。

侯亞輝稱,下一步,最高檢將盡快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司法實踐的立案標準,從偵查辦案程序、與紀委監委溝通銜接、線索管理、重大案件請示彙報等方面全面規範檢察機關偵查辦案工作,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偵查辦案工作。

健全完善線索管理機制,研究相關規範性文件,明確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的種類、管理原則,對線索的移交、銜接、審查、辦理、反饋、建檔等程序統一標準,建立完善案件線索分級備案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督促各地建立統一備案、分級管理、重點監督的工作制度,加快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案件線索管理模塊建設,推動線上運行、規範管理、定期清零。

同時,結合今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破網打傘”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全面梳理各地在溝通聯繫、線索來源中存在問題與不足,加強與掃黑辦、民事、行政檢察等業務部門聯繫溝通,暢通“保護傘”案件線索來源渠道,做好線索登記、處理、分流、反饋等相關工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嚴肅查辦涉黑涉惡“保護傘”案件。

實踐中減刑適用率較高,假釋適用率較低,減刑和假釋適用不平衡

目前我國假釋適用情況怎麼樣?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說,從減刑假釋制度設計來看,均屬於讓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減刑更多的是監獄根據罪犯在服刑期間一段時間內的悔改情況、改造表現等,依法提出建議,提請法院裁定減去一定刑期。假釋是一種附條件的提前釋放,沒有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變更,有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假釋罪犯要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機關的監督管理,一旦違背法律設定的條件,將被依法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假釋有利於督促罪犯規範自己的言行,抑制違法犯罪意識,逐步度過緩衝期和過渡期,逐步養成遵紀守法的行爲習慣,更好地適應社會、融入社會,從而實現刑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目的。

在實踐中,減刑適用率較高,假釋適用率較低,減刑和假釋適用不平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對假釋制度認識不夠,出現問題後責任倒查的程序和標準不太明確,辦案人員擔心假釋罪犯假釋期間再犯罪被追責,而不願辦理假釋;假釋條件難以把握,“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認定標準;一些地方各部門之間工作銜接配合不夠順暢,等等。

李靜表示,司法部一直高度重視減刑、假釋統籌適用問題,對依法推進假釋適用多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下一步,司法部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加強對依法推進假釋適用工作的研究,針對性破解制約假釋適用的體制機制問題,順暢假釋案件辦理和假釋人員監督管理、教育幫扶工作機制,統籌使用好減刑、假釋兩種刑罰變更措施,依法推進假釋適用,發揮好假釋在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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