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民法總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參照貴州省交警總隊2019年5月1日公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及貴州省轄區法院司法實踐、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張某及其父母三十日內一次性連帶賠償原告陶某受傷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37.4萬元。該案由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陶某受傷系張某高空拋物侵權行爲導致,張某及張某監護人應當對造成陶某受傷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賠償37萬元!高空墜物案宣判,受害人顱腦損傷十級傷殘)

15歲男童張某在樓頂上玩耍時,突然向樓下丟了兩塊蜂窩煤,剛好砸中樓下玩耍的陶某,最終致使陶某十級傷殘的嚴重後果。

這樣一起因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發生在貴州畢節。2020年6月1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例。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6年張某在小區玩耍時,從樓頂過道拿了兩個蜂窩煤向樓下丟,正好砸中陶某頭部。

經司法鑑定,陶某左側肢體偏癱、肌力1V級屬七級傷殘,顱腦損傷開顱術後屬十級傷殘。
該案由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陶某受傷系張某高空拋物侵權行爲導致,張某及張某監護人應當對造成陶某受傷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天降”蜂窩煤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6年4月9日下午17時,張某在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市東辦事處龍山小區玩耍時,突然跑到16單元11層樓頂上,向樓下丟蜂窩煤,將在樓下娛樂場所(健身場地)玩耍的陶某頭部砸傷。
事後,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區分局市東派出所民警出警,確認上述事實。120救護車將陶某送到畢節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期間,陶某的家屬向該院支付了十幾萬元的醫療費。
經醫院搶救,陶某保住性命
經過第一次手術治療出院後,他的父母於2016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張某及其父母三名被告支付治療費用,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黔0502民初29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三名被告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人民幣近11萬元,並承擔訴訟費5800元。
陶某及其家屬當時保留了第二次手術治療費用、後續醫療費用、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的追訴權。
8歲男童被砸成十級傷殘
陶某被砸傷後,於2016年8月至2018年期間,進行了第二次手術治療,併到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畢節市第一人民醫院三次治療及康復治療共住院69天支付醫療費11.5萬元。
經司法鑑定,陶某左側肢體偏癱、肌力1V級屬七級傷殘,顱腦損傷開顱術後屬十級傷殘;需後續治療費4000元、傷後護理期評定爲180日、傷後營養期評定爲90日。陶某家屬多次找到張某及其父母協商賠償無果,一紙訴訟,再次將三人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張某及其父母共同答辯稱,作爲未成年人的父母,張某在此次給陶某造成的損害中,屬於突發事件,父母對孩子的監管非常艱難。悲劇發生後,他們也積極履行配合治療義務,也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但是賠償過高,請法院作相應扣減。
法院判決:一次性賠償37萬元
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書於2020年5月20日在中國裁判文書上公開,由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民法總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參照貴州省交警總隊2019年5月1日公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標準及貴州省轄區法院司法實踐、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張某及其父母三十日內一次性連帶賠償原告陶某受傷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37.4萬元。
實際上,在今年5月28日表決通過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也就是說,“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情況將成爲過去式,但與此同時,杜絕高空拋物應當成爲一種習慣,對那些實施高空拋物行爲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熊孩子”也應當進行教育,敦促其父母加強對孩子的監護。

相關推薦
  • 男子爲撒氣21樓扔三塊瓷磚險砸到人 警方:已刑拘
  • 河南5歲男童被高空墜物砸傷致死 初查系6歲男童所爲
  • 行人被小區外牆脫落瓷磚砸死 物業公司被判賠89萬
李超 本文來源:新聞夜航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