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住也要交錢!男子買房五年不住不租,物業索賠5萬塊稱是滯納金

近日一位名叫鄭大民的男子,因爲不交物業費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業不僅要求他支付欠繳的5000多元物管費,還要求按物業合同的約定支付高達5萬元的滯納金。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買房五年不住不租

鄭大民提前給兒子買了一套婚房,房子簡裝後一直閒置,他偶爾會去轉一趟。近日,兩個法院工作人員給鄭大民送來傳票,說他拖欠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費,對方已將他告上了法庭。

鄭大民細看原告物業公司的起訴書,不看則罷,一看他快氣炸了:自己欠了小區物業管理費5000元,對方不僅要自己還清欠款,還要支付50000元滯納金!

鄭大民平生第一次惹上官司,有點慌,他忽然想到侄兒是律師,當即電話求助。侄兒聽完,便來到小區物業公司進行調查。

據物業公司方反映,鄭大民自2013年1月1日起就沒繳納過物業管理費,"這幾年一到年底,我們就找鄭大民,他一拖再拖,最後竟說,他的房子一來沒人居住,二來也沒租給別人,根本用不着交物業管理費。"

鄭大民的侄兒問工作人員:"你們起訴追繳50000元滯納金的依據是什麼?"

"我們和業主之間簽了協議,逾期不交就要支付滯納金。"工作人員拿來協議原件,上面違約責任有一條:"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物業管理費,如果業主不按規定和期限繳納費用,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物業公司方有權要求業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滯納金。"

滯納金伴隨着我們的生活,交通違法、欠稅、拖欠水電氣費、信用卡透支……甚至是欠物管費,都可能被追繳滯納金。物業費滯納金對於每一個購房的人來說並不陌生,然而物業費滯納金應如何繳納?標準又是什麼呢?面對不合理滯納金,我們是否能拒繳?

法院判決令人意外

幾天後,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開庭那天,旁聽席上座無虛席。有的說,這滯納金咋高出管理費那麼多呢,真是不合理;有的說,雙方約定在先,有白紙黑字的協議,一定錯不了。

不久,法院作出了判決:要求鄭大民將所欠物業管理費全額交清,另支付物業公司違約金1500元,與物業公司主張的50000元相去甚遠。

法庭判決後,物業公司方不服,明明是"滯納金",怎成了"違約金"?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咋不按協議執行呢?

滯納金不是想收就能收

物業公司追要物業費的同時要求按物業合同支付滯納金現象普遍,法院基本上都不認物業行業的所謂滯納金,均按將其視爲違約金,判決或調解支付少額違約金,遠遠低於按滯納金算出的金額。

在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公司將其與業主之間的違約責任形式約定爲"滯納金"。該類案件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就逾期履行民事交費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類"滯納金"仍屬於違約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將該"滯納金"認定爲違約金,並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進行了調整和審判。

滯納金與違約金有本質的區別,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不能約定滯納金。物業公司不是行政部門,因此物業合同裏不應提滯納金,而應提違約金。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並且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因此,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所以,在面對不合理物業滯納金的時候,要大膽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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