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奇!平陽一男子去世後,“復活”籤合同?

來源:溫州日報

記者 莊越

近日,溫州網絡問政平臺收到一條線索,爆料人龔女士向本平臺提供了兩份材料,讓人深感離奇:一份是2017年7月3日她父親的死亡證明,另一份則是在同年8月22日,她父親“簽署”的一份《公有房地產租賃合同》。過世的人怎麼突然“復活”簽下了租房合同?更離奇的是,這份租賃合同每年一簽。直到現在,承租方仍是已經去世的龔先生。

是什麼讓一個去世的人在合同裏“活”了兩年多?日前,記者通過採訪龔女士、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平陽縣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門和當事人,瞭解事情的原委,揭開兩份材料背後撲朔迷離的故事。

龔先生去世後“籤”下的租賃合同。莊越 攝

記者調查父親“復活”簽下合同 這個李鬼究竟是誰?

6月3日,記者聯繫上龔女士。她告訴記者,自己是平陽人。2017年7月3日,她的父親因車禍突然去世。在辦理完父親的身後事後,她着手辦理父親承租的公房手續。

龔女士回憶,自己大約在2017年8月,前往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但卻被工作人員告知自己並沒有承租權,該中心也無權更改承租人名字,但如果符合相關規定,龔女士可繼續租賃該房屋。隨後,爲方便繳納該房屋的電費,龔女士前往電力部門將公房的電費繳納戶名更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但兩個月後,奇怪的事情發生了。“2017年10月,公房電費繳納的戶名突然變回了父親的名字,於是我就去電力部門瞭解情況。”龔女士說,當時電力部門出具了一份在2017年8月22日簽署的《公有房地產租賃合同》,其中承租方一欄居然還有父親的簽名。龔女士一下傻了眼:父親不是過世了嗎?這到底是誰籤的?她希望,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能給出相關依據和說明。可是,兩年多過去了,這件事情並未得到妥善解決。

前不久,龔女士又發現了公房中的“貓膩”。她透露,目前,該公房居住人是父親生前的女友周女士。但在今年初,她在2017年5月3日的公房公示名單裏,發現過周女士的名字。龔女士又提出疑問:爲何周女士在申請租賃了一套公房後,還可以繼續租賃父親的公房?我市的公房租賃規定究竟如何?

部門回覆

公房產權爲國家所有 承租人僅享有使用權

據瞭解,我市的公房管理部門從2013年起,由住房保障中心變成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爲摸清事情的來龍去脈,記者聯繫採訪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平陽住房保障中心等。

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2017年7月,龔女士的父親去世後,作爲共同居住人的周女士申請續租,中心工作人員備案登記後與其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

隨後,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等問題,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將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在租期滿後,自行騰空,但周女士卻拒不騰空。理由爲:龔先生生前與她在公房裏已經生活了十幾年,且於2015年10月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龔先生去世後,自己患病在身,且又無房居住,因此不同意退房,要求變更承租人繼續租賃。

該起訴訟,在2018年2月立案,同年6月判決。法院認爲:雖周女士與龔先生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十多年來共同居住該出租的房屋,共同承擔繳納租金義務,且周女士在本地無其他可住房屋,應認定周女士爲龔先生的共同居住人,在龔先生死亡後,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在2017年8月22日簽訂《公有房地產租賃合同》,繼續承租房屋,可見該中心也認可週女士的承租人資格。之後周女士也已向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提出續租申請、願意續租和交納租金,因此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僅以租賃期滿爲由要求騰空,與公房租賃的社會保障目的不符,故對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要求周女士騰空租賃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

而針對龔女士提出的“爲何周女士在成功申請了一套公房後,爲何還可以繼續租賃父親的公房”的疑問?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在採訪中回應:當年辦理手續時,並未查到周女士名下的任何公房信息。從2017年5月至8月,整整過去三個月,周女士的公房信息爲何會查不到?記者又致電平陽縣住房保障中心瞭解情況。該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市的居民公房信息並未進行信息聯網,只能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據部門調查,周女士享有的公房於2017年5月進行預分配,同年11月進行搖號確定;2018年12月,公房交付使用。2019年正式入住。但在周女士入住不久,就被人舉報存在瞞報已租用公房的行爲。

該名負責人的話在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也得到了印證。“今年4月,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接到舉報,稱周女士名下已有一套公房,我們馬上着手開始調查,發現情況屬實。”中心相關負責人說,隨後,他們找周女士談話,讓其選擇其中一套公房,最後周女士放棄自己名下的公房,選擇繼續租賃龔先生的房子。

關於龔女士提出,爲何2017年8月22日的租賃合同中會有父親的簽名?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回覆,承租人資格審覈一直由住建部門審覈,該中心沒有權力更改承租人姓名,故之前簽訂合同首頁承租人仍是龔先生。此外,該協議周女士是交租人,也是實際簽約人,考慮實際情況最後在協議尾頁承租人簽字蓋章處同時寫上龔先生和周女士兩人的名字。

律師說法

龔先生去世後不再享有主體資格

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賀君律師分析,公有房屋承租人龔先生去世後,周女士作爲龔先生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居住到原先約定的2017年12月31日。

隨後,在8月22日簽訂的新合同,龔先生不再享有主體資格,如周女士具備公房租賃資格,則其需簽訂不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應屬有效。如周女士不具備資格,以欺詐方式或與有關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合同,周女士繼續佔有使用沒有法律依據,應當騰空。

值得注意的是,公房租賃權不存在繼承,周女士也不是龔先生的繼承人,不能以繼承爲理由提出續租申請。因此,應審查周女士是否具備資格,在之後的訴訟中,法院以簽訂合同就認定周女士具備資格,存在一定偏頗,但思路正確的,如果合同有效,周女士可以繼續承租。需要注意的是,新簽訂合同對租期的延長並不明確,會有一定爭議。

北京大成(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桂賢同樣認爲,根據民事方面有關法律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對於已過世的龔先生依然“活”在《公有房地產租賃合同》裏兩年多的情況,鄭桂賢說,該做法並不合適,因爲其作爲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已消失。“龔先生過世後,其生前所簽訂的《公有房地產租賃合同》要麼進行合同主體的變更,要麼就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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