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对前妻心生怨怼而发生的纵火案。被告人权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权某为新绛本地村民,92年生人,本应是大好年华努力奋斗之际,却因对前妻如今美满生活的愤懑而心生怨念,一夜之间放火多次,给多位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2020年1月2日23时许,权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前妻父亲的大棚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棚中段的草苫点燃后离开,致使该处大棚十余米被烧损,驾驶摩托车返回途中,经过其前妻姑父大棚处又点燃大棚东端的棉被后离开,致使该处大棚十余米被烧毁,回到家的权某,突然想到多年前与同村的权某、杜某发生过矛盾,于是步行到这两家处,如法炮制将其二人大棚点燃,致使两处大棚均被烧损十余米。

新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泄私愤报复而故意多处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综合权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权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权某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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