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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甘06刑更259號

罪犯杜某東,男,漢族,1985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肅省榆中縣人,現在甘肅省武威監獄服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蘭法刑一初字123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杜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後,於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甘刑一復字08號刑事裁定書,覈准以被告人杜某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08年7月29日交付執行。2010年7月28日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減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12月16日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減爲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2015年5月21日經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一年四個月。2017年11月3日經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六個月。

執行機關武威監獄提出,該犯自服刑改造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服從管理,積極參加“三課”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能按時按量完成改造任務。建議對其減刑七個月。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執行機關的報請意見。經審理查明,罪犯杜某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三課”學習成績合格,積極完成改造任務,受到表揚5次的獎勵,並被評爲監獄改造積極分子2次。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證明材料、罪犯表揚獎勵材料、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自書的認罪材料、“三課”成績表、管教幹警和同監服刑人員的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爲,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綜合考察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杜某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任富強

審判員 羅立斌

審判員 趙世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孫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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