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四川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四川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姚德彬在對修訂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在規範我省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上位法的制定和國家相關政策的實施,原條例已不適應我省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條例修訂勢在必行。

據瞭解,修訂草案在原條例5章37條的基礎上,增加爲7章55條,將原條例“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分拆爲兩章,將“司法鑑定程序”修改爲“司法鑑定活動”,並增加“監督與服務”一章。具體分爲“總則”、“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活動”、“監督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

修訂草案明確統一登記管理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規範了司法鑑定委託。修訂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與司法部有關規定相銜接,對司法鑑定委託進行了規範:一是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委託,司法鑑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二是規定辦案機關根據鑑定事項對專業技術的要求,需要對“四大類”進行司法鑑定的,應當從包括但不限於省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中進行選擇與委託;三是規定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修訂草案明確司法鑑定收費原則。原條例對此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以及與國家有關規定有較大出入,修訂草案結合四川實際對此作原則規定:一是名稱上統稱爲“司法鑑定服務收費”,並明確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目錄管理;二是根據上位法精神,明確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收費具體標準;三是明確了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的原則,即根據四川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不同鑑定項目的難易程度和成本依法制定,做到科學、合理、合法;四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明確了對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條件的有關司法鑑定費用依法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行政處罰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定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違法行爲,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考慮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出臺的時間較早,爲體現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並參考外省的立法實踐,在“法律責任”中賦予市(州)司法行政部門部分行政處罰權。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專門增加了“監督與服務”一章,強化了司法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與服務保障:一是從加強行政管理、行業自律以及內部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監督管理的各自職責與分工;二是從鑑定人才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專家服務等方面強化了管理服務措施;三是構建了司法鑑定與辦案工作銜接機制;四是針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問題,一方面明確了司法行政部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處理的原則,另一方面爲了減少“鑑鬧”,明確了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依法通過在訴訟中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通過申請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等法定途徑解決。

(y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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